11330781734527258H/2018-96005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及《兰溪市2018年度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实施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8〕64号
2018-05-29
主动公开
GLXD01-2018-0011
拟修改
发布时间: 2018-05-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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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及《兰溪市2018年度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企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台账>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二、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完善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吊销未注销企业名单,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权,是否存在股权冻结等情形,并负责做好吊销未注销强制退出企业的公告、注销、送达等工作。 市人民法院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并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名单。 市国税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记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 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有效期内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证明; 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银行贷款情况; 市金融办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小额贷款情况。 三、定期清理吊销未注销企业,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告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督促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五、经催告、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经催告、公告,逾期仍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三年的,无欠缴税款记录,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无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 (二)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 七、对拟注销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无法送达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送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视为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八、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及听证时陈述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注销企业决定书。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作出注销登记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注销登记的法律规范依据; (四)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五)不服注销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注销企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九、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予以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注销企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 十一、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应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市场监管部门。拒不缴回的,自注销企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十二、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企业未依法清算的,原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直接向企业的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或清算组提出协商或清算。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销登记,恢复至吊销未注销状态: (一)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债权人主张履行债务的; (二)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利害关系人认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发现注销登记决定确有错误的。 企业注销后,企业名称已被别的企业核准登记的除外。 十四、执行本办法所形成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十五、本办法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登记立卷审批表 2.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清算注销告知书 3.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4.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决定审批表 5.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告知书 6.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复核意见表 7.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决定书 8.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审核表 9.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企业决定书 兰溪市2018年度吊销未注销企业 强制退出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台账>的通知》(浙委改[2017]7号)、《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企业生态,切实做好2018年度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监管要求,着力破解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难问题。要积极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的具体方式方法,着力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革新、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到位。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清理对象 本方案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 此次清理,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查属实的,列入强制退出清理范围:1.①至2018年3月1日止吊销营业执照已满三年的;②无欠缴税款记录;③无不动产登记记录;④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⑤无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⑥无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不实行强制退出。2.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已裁定终结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予强制注销。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吊销未注销企业名单,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有效期内的商标权,是否存在股权冻结等情形,并负责做好吊销未注销强制退出企业的公告、注销、送达等工作。 市人民法院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有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并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名单。 市国税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记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 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有效期内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证明; 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银行贷款、资金异常情况; 市金融办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小额贷款情况。 (三)明确时间步骤 1.清算催告(2018年4月)。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吊销满三年的未注销企业(不含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已裁定终结的吊销企业),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告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督促股东(主办者、合伙人、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经催告、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催告、公告,逾期仍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清理条件的,纳入强制注销。 2.情况核查(2018年5月)。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吊销未注销满三年的企业名单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情况核实,并于5月31日前将核实情况报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3.注销告知(2018年6月)。根据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无法送达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登记程序终止。 4.决定送达(2018年7月)。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或者申请听证的理由不成立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注销企业决定书。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予以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后视为送达。自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债权人主张履行债务,利害关系人认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企业为吊销未注销状态的,按照《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和供给侧改革,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密切协同合作。各单位要加强联系与沟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联系沟通。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政策的引导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项试点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热点、焦点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加强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登记运行环境的保障,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参与、支持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