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并获取兰溪市金融办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编制了《兰溪市金融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金融办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金融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金融办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金融办文件;
3.金融办重点工作;
4.金融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5.金融办人事任免;
6.金融办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以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兰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lanxi.gov.cn)“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另以政务电视、政务微信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兰溪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兰溪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lanxi.gov.cn/col/col1229449282/index.html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该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兰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4楼
电话号码:0579-88830373;传真号码:0579-88830373
电子邮箱:lxjrb123@163.com(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夏令)/14:00-17:30(冬令)。
五、 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