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办公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三江路124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冬令时: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咨询电话:0579-88892830

传真:0579-88887672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anxi.gov.cn/col/col1229449282/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

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部门领导、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机构信息;

2.人事任免信息;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5.空气质量指数发布;

6.环境质量报告;

7.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8.重点污染源信息;

9.部门预算信息;

10.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事项相关信息;

11.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三)公开形式及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兰溪市人民政府(http://www.lanxi.gov.cn/)。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兰溪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也可以在兰溪市环保局办公室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三江路124号,咨询电话:0579-88892830。办公时间:冬令时: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兰溪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www.lanxi.gov.cn/col/col1229449282/index.html)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本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核实。信函邮寄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三江路124号,邮编:321100,联系电话:0579-8889283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该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兰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兰溪市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兰溪市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579-88899228,电子邮箱:xxgk@lx.gov.cn(邮箱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地址:党政中心三楼,邮编:321100。

兰溪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