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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MB1733353L/2026-1010542913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6-04-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62-2026-0001

  • 信息有效性: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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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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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5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我市2024残疾抚恤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市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我市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七、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600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2928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27006

(四)带病回乡退军人,每人每10308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每人每10908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9036

九、上述优抚对象是孤老或者孤儿的,优抚金在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十、本次调标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附件: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

  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

  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表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6423

附件1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81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5840.00

因公

127884.00

因病

120240.00

二级

因战

122916.00

因公

113232.00

因病

105936.00

三级

因战

107856.00

因公

98556.00

因病

89724.00

四级

因战

88404.00

因公

77580.00

因病

69300.00

五级

因战

69048.00

因公

58704.00

因病

52992.00

六级

因战

53940.00

因公

49620.00

因病

40752.00

七级

因战

40260.00

因公

35016.00

八级

因战

25416.00

因公

22620.00

九级

因战

21096.00

因公

16488.00

十级

因战

14832.00

因公

12324.0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0972.00

因公

132415.00

因病

124170.00

二级

因战

127446.00

因公

117461.00

因病

109562.00

三级

因战

112082.00

因公

102481.00

因病

93348.00

四级

因战

92903.00

因公

82101.00

因病

73520.00

五级

因战

73868.00

因公

63523.00

因病

57208.00

六级

因战

58456.00

因公

53355.00

因病

44366.00

七级

因战

44174.00

因公

38329.00

八级

因战

30229.00

因公

26530.00

九级

因战

25306.00

因公

20097.00

十级

因战

18741.00

因公

15332.00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或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表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或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

49221.0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6825.00 

病故军人遗属

44561.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8270.00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8010.00

带病回乡(含精神病未能评残)退役军人

13774.00 

两参人员

13308.00

部分烈士子女

9876.00

注:表中“两参人员”指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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