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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03-3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04-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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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实行规划管控、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村民建房管理服务工作专班牵头,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关于村民建房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建房审批、批后监管、其他规定三个部分。 (一)建房审批 1.建房户的认定。农户须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父母与独生子女户籍分户登记的,在审批建房时按一户审批建房。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都未达到18周岁的,不得分户申请建房;有子女已达18周岁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有村规民约的从其规定),但父母身边必须有一符合建房资格的子女(含父母同子女户籍分开登记的)。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家庭,可以凭分家析产契约(协议)等资料申请建房。 2.人口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人口为基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增加一人计算。一户多代的按一代计算。已婚或者离婚后但户籍未迁出本村的村民及户籍初始登记在本村且未经变动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建房户人口。 3.建房标准。建房模式采取多联模式,一般不安排独立式住宅,不得私自建设围墙。用地限额标准是3人及3人以下户用地标准不得超过95平方米,4人户、5人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有建筑层数、建筑限高管控要求的,以“户”为单位,用地限额标准可逐级提高15平方米,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建房层数及高度是建筑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5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4.5米。可设置层高3.5米以下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范围不得超批准建筑占地范围,涉及地面以上部分计入建筑总高度。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异地新建区及原址拆建区主采光方向建筑间距原则上不超过1:0.8,间距最低不少于6米。(2)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金华市区城乡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第三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有关要求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距离不小于4米。经审批,对于符合建筑间距要求或原面积原高度原基底建设的无需征求四邻意见。 4.建房退让。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筑物后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未制定村庄规划的,应符合《兰溪市“通则式”村庄规划(试行)》的相关要求。存量建设用地的建筑物后退应符合交通、水务、文物保护、供电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批后监管 批后监管主要包括实行挂牌施工、落实“四报告”和“四到场”制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巡查制度、落实投诉举报制度、落实“两证”管理、强化数字化管理、依法追责问责。(三)其他规定 1.“两个不允许”。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2.文物保护。原有住宅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保留的,或因拆除将严重影响相邻住户房屋安全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认定,可不拆除,但必须依法收归村集体。集中连片新建住房的应先完成考古前置。 3.切坡建房。村民建房选址原则避让沟口、崖坡、斜坡及重点地灾风险防范区。确需在易发区建设的,选址时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等情况的,应当另行选址。鼓励易发区外切坡建设农房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的选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条件所限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原地拆建农房的,需通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隐患且通过工程验收,方可批准农民建房申请。 4.继承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在原户口迁出村有继承或其他依法取得住房的,原则上保持原状,允许修缮装修,不得重建;因村庄公共利益需要或村庄规划需要拆除的,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补偿,不得采取宅基地安置。 5.离婚夫妻。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自愿放弃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单独申请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建房。夫妻双方没有住房的,离婚后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无房户申请建房。 6.宅基地调剂。经村集体同意,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调剂、转让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7.宅基地使用与有偿退出。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采用级差排基等方式进行分配,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8.优先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优先保障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实际住房需求。 三、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的行为。城中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四、基本要求 1.规划先行。严格落实村庄布局(1+X+Y)专项规划,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村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2.依法建设。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3.集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安排独立式住宅,积极引导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城镇集聚。 4.“一户一宅”。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村民经批准建房的,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够自行拆除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拆除的,当事人应将物权交付村集体依法处置,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5.带图审批。村民申请建房,须提交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的设计图。建房村民应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持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蒋若安 联系方式:0579-8893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