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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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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6〕9号
2026-04-23
主动公开
GLXD01-2026-0002
有效
发布时间: 2026-04-2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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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果,规范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资金补助管理,根据《农村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乡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补助的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是指纳入省、市交通建设与养护计划的乡村道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与危旧桥梁隧道改造工程等项目,项目应符合《兰溪市农村公路网布局规划》(2023-2035年)。 二、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涉及两个乡镇(街道)的项目由主导的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实施并签订共建协议。 三、各乡镇(街道)应加强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计划管理,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在当年11月底前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对建设任务进行科学排序,优先将技术状况最差、最紧迫的路段纳入建设与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动态消灭差等路、提升次等路。 四、乡村道新改建工程应按等级公路标准设计(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项目立项,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各乡镇(街道)应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质量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应按要求办理施工招标、质量及安全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六、兰溪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对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竣(交)工检测单位的招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支付相关费用。 七、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已完工的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应及时组织竣(交)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验收后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管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九、对于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予以资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乡村道新改建工程按工程建安费结算审定价的30%给予补助(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且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公里,其余工程建安费由相关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养护工程按工程建安费结算审定价的60%予以补助,且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公里,其余工程建安费由相关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危旧桥梁隧道改造工程按工程建安费结算审定价的60%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十、乡村道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支付方式: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款形式由各参建单位确认后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按进度拨付至补助金额的80%,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其余工程建安费由相关乡镇(街道)支付。 十一、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七公开”制度等要求。 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凡《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