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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6〕11号

  • 成文日期:

    2026-08-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6-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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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0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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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文件要求,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兰溪市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管水、护水积极性,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3.开展用水权确权登记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经安全评估为安全山塘;完成除险加固工程并提供验收鉴定书的,可同等认可。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4.市水务局牵头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进行指导。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负责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的属地管理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交易的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农村集体资源及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涉及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流转工作。

二、用水权确权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市政府通过颁发“兰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权登记,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应包含使用权人、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使用权期限等信息。

3.初始登记的使用权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用水权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街道)协调相关主体确定;跨乡镇(街道)的,可由市水务局协调相关主体确定。权益比例可综合考量水库山塘的历史建设投入、管护责任与投入、占地面积、灌溉面积及效益、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确定。

4.初始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水库安全鉴定报告、山塘安全评估报告、除险加固工程验收鉴定书。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确定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5.市水务局在收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的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水务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涉及跨乡镇(街道)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水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6.可用水资源量原则上由使用权人组织开展核定工作,相关成果报市水务局审查,办法施行推广期间也可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核定。

7.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使用权人可向市水务局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需重新办理确权登记;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市水务局申请变更登记。

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以及水库山塘经鉴定、评估不再符合一类坝水库或安全山塘要求的,使用权人应及时向市水务局申请注销登记。

9.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2)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或者丧失功能的有关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10.市水务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公告等材料,建立电子档案。

1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用水权证的,市水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确权登记,并给予警告。

三、用水权流转

1.使用权人在获得用水权证后,可以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可采取招标、竞价、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竞拍组织、信息公开等相关程序应当按照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等有关规定执行。

4.转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用水权流转。

5.转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水权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决议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竞拍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6.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开发利用方案;

(3)竞拍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7.竞拍期间若无人达到成交条件,本次竞拍作流拍处理,流拍后续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8.用水权流转合同应明确用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流转形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用水权流转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市防指办、市水务局、乡镇(街道)的统一调度管理。

2.市水务局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加强取水许可等管理。

3.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安全负管理责任,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山塘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监管。

4.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借用水权流转之名违规建设或变相建设私人会所等。

5.用水权流转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维修养护、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具体支出需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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