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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6〕17号
2026-09-18
主动公开
GLXD01-2026-0007
发布时间: 2026-09-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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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25〕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明确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第四条 原条款:成立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认定、配售等事项进行审核、协调和监督。 修订后条款:成立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认定、配售等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第八条 原条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供应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5平方米、95平方米、125平方米。新建房源配售时,申请家庭不得超过对应的户型面积标准上浮5平方米选择房源。存量商品房配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但申请家庭原则上不得上升一个户型面积标准等级选择房源。 修订后条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三)第九条第二款 原条款: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修订后条款:2.申请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即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 原条款:1.制定配售方案。市属国企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经工作专班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修订后条款:1.制定配售方案。市属国企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第十四条第二款 原条款: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市属国企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装饰装修。市属国企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工作专班存档,同时报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备案。 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修订后条款: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市属国企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装饰装修。市属国企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工作专班存档,同时报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备案。 (六)附件 原条款:1.组成人员……2.市资规局……负责提供土地划拨成本……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社保参保、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信息。 修订后条款:1.根据各部门分工调整更新人员名单。2.市资规局……负责提供土地划拨成本相关材料……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社保参保等信息。 二、本修订意见自2026年10月18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随之调整。2026年10月18日前已经审批的,仍按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