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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5〕16号
2025-07-03
主动公开
GLXD01-2025-0006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7-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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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破解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属国企(以下简称市属国企)收购的存量商品房或经认定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他存量商品房,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以微利价配售。 (二)本办法适用于兰溪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成立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认定、配售等事项进行审核、协调和监督。 (五)市属国企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配售、回购及运营管理主体。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兰溪市住房困难家庭。 二、定价和供应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不超过5%的利润,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收购项目价格。配售价格以收购价格为基础,考虑相关税费及不超过5%的利润等合理支出测算确定。 (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供应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5平方米、95平方米、125平方米。 新建房源配售时,申请家庭不得超过对应的户型面积标准上浮5平方米选择房源。 存量商品房配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但申请家庭原则上不得上升一个户型面积标准等级选择房源。 三、申请和审核 (九)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 (2)具有本市居住证; (3)已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时正常缴纳社保;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入条件具体标准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动态调整,经批准后实施。 (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含其配偶)、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十一)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成年后退出原保障家庭,且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申请家庭保障面积不变。 其他选择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 (十二)申请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在本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后,方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前按相关规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各类人才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十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售申请: 1.制定配售方案。市属国企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经工作专班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发布配售公告。由市属国企根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公告向社会发布,内容包括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3.购买资格审核。申请家庭应按照配售公告要求通过线下线上等渠道提交申请材料,实行部门联审制,各联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工作专班,由市属国企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轮候库。 4.轮候选房。实行积分轮候制,积分相同的,由市属国企进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规则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四)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市属国企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装饰装修。市属国企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工作专班存档,同时报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备案。 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五)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入市交易等内容,土地性质按原性质登记。 四、售后管理 (十六)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3.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十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入市交易。 (十八)申请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满10年后确需申请回购的、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应向指定机构申请,或按规定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回购房源再次配售时,价格由市属国企按照回购成本加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报市发改局、市建设局等部门核定。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获得房产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最多享有一套,其余的应申请回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申请回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入市交易等内容。 (二十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及相关义务。 (二十二)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建设部门应取消其资格,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市属国企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应限期腾退,由市属国企回购其所购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系数及年限计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若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为负值,计算回购价格时予以考虑,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五、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 附件 兰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龚建峰 副组长:余 立(市府办) 王 锦(市建设局) 成 员:陈明哲(市发改局) 吴建荣(市公安局) 包俞良(市民政局) 章 茹(市财政局) 毛旭嘉(市人力社保局) 潘捍卫(市资规局) 诸葛峰(市建设局) 张群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 烜(市国资办) 王旭明(市统计局) 王绍鸿(市税务局) 方 芬(公积金管理中心) 陈忠义(兰溪金融监管支局)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王锦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明哲、章茹、毛旭嘉、潘捍卫、诸葛峰、张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牵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不动产购房合同网签、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公有住房(直管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市发改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等工作,会同市建设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税务局及市属国企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等工作。 市资规局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负责提供土地划拨成本,确定存量商品房土地性质;核查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在申请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登记其他房产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至工作专班办公室。 市国资办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工作,督促市属国企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配售、回购等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按照上级相关政策办理税费优惠,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税务相关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兰溪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社保参保、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信息。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兰溪金融监管支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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