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229654C/2025-83211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6-0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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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庆松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4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庆松 | 3****************1 | 2025年04月10日20时48分,*庆松驾驶号牌为浙G8889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233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58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七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三千四百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