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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重点行业拓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5〕15号
2025-06-16
主动公开
GLXD01-2025-0004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6-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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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兰溪市重点行业拓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重点行业拓展扶持政策 为推动重点行业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批零业企业 企业按销售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按行业分档计算奖励。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予奖励。 (一)批发业企业 第一档: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2%。第二档: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4%。第三档: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6%。第四档: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30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8%。第五档: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50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2.0%。第六档: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奖励年销售收入的2.2%。 (二)零售业企业 第一档: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2%。第二档: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4%。第三档: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6%。第四档: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1.8%。第五档: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30亿元(含)以下,奖励年销售收入的2.0%。第六档: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奖励年销售收入的2.2%。 (三)二手车市场 二手车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汽车经销企业,按其当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 二、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营收增速低于10%的不予奖励。 第一档: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3%。第二档: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5%。第三档: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7%。 三、鼓励其他服务业企业 企业按营业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按行业分档计算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一档: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2%。第二档: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4%。第三档: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6%。第四档: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1.8%。第五档: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奖励年营业收入的2.0%。第六档: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奖励年营业收入的2.2%。 四、企业备案审批 对符合条件应享受政策的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登记手续。(1)申报。由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重点行业企业认定申请。(2)初审。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3)复审及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结果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备案登记。 企业按照申请奖励当月往前推算1个自然年的销售额(营业收入)确定档次,经营不足一年的企业可根据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申请奖补时确定或调整档次,档次调整后不可追溯已兑现奖补。 五、企业考核奖励兑现 1. 企业经备案审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归口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归属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共同培育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按一定比例分解至相关主体。 3. 市财政局需做好资金保障。对季度或半年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考核通过后,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度进行预兑现奖励。 本政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兰溪市总部经济企业扶持政策》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