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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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兰溪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报废补贴拟发放名单公示(第一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5-0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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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江省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金华市推进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华市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我局对有关补助方案及第一批拟发放报废补贴的车辆名单予以公示。
2024年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补贴明细表 | |||||||
序号 | 单位 | 车号 | 车型 | 首次注册日期 | 交车日期 | 车辆车龄 | 补助金额 |
1 | 兰溪市宏明运输有限公司 | 浙GB9270 | 重型 | 2014年4月3日 | 2024年4月2日 | 满9年不足10年 | 18000元 |
2 | 兰溪市风登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浙GB9978 | 重型 | 2015年9月8日 | 2025年1月10日 | 满9年不足10年 | 18000元 |
3 | 兰溪市风登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浙GB9826 | 重型 | 2015年6月11日 | 2024年11月13日 | 满9年不足10年 | 18000元 |
4 | 兰溪市风登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浙GB9989 | 重型 | 2015年9月14日 | 2024年9月18日 | 满9年不足10年 | 18000元 |
5 | 兰溪市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 浙GB9589 | 重型 | 2014年7月15日 | 2024年11月6日 | 10年及以上 | 15000元 |
6 | 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浙G82256 | 重型 | 2014年5月19日 | 2024年1月8日 | 满9年不足10年 | 18000元 |
总计金额 | 105000元 |
一、享受补助情形:
(一)2024年1月1日(含)车辆注册登记地在金华市且淘汰时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除国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机动车行驶证注销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车辆营运认定以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为依据。
二、不予补助情形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署单位、省级机关),其所有的淘汰车辆。
(二)2024年1月1日(含)后,转入金华市行政区域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三)2024年1月1日(含)后,已转出金华市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四)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五)车主自行拆解报废、在金华市以外报废、交通事故等意外因素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
(六)超过淘汰补助时间后淘汰的车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受理的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七)享受过其他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不予补助。
三、补助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营运证已注销则提供注销证明;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表见附件2);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样表见附件3);
(五)《金华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样表见附件5)原件;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所有页面都需要复印)或其他证明车辆信息的材料;
(七)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补助资金拨付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2024年兰溪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单位:万元)
车龄 车辆 |
10 年及以上 |
满9年不足10 年 |
满8年不足9年 |
不足8年 |
微(轻)型货车 | 0.8 | 0.9 | 1 | 1.1 |
中型货车 | 1.2 | 1.4 | 1.6 | 1.8 |
重型货车 | 1.5 | 1.8 | 2.1 | 2.4 |
备注 | 1.微(轻)型为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仅限危货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等具有道路运输证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中型车为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重型车为总质量等于大于12000kg; |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总额52.5万元,不能与2025年第一批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债资金同时享受,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如还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同放弃。
公示期:自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兰溪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9-89012920 18257871800
地址:兰溪市横山路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