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229654C/2025-82685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4-2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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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国文、*云林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3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国文 | 3***************6 | 2025年03月03日13时25分,*国文驾驶备案编号为(兰溪0111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马涧镇骥兴路106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24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二千七百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云林 | 3***************6 | 2025年03月02日12时08分,*云林驾驶浙G60717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S317-甬金股份有限公司路段,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限重31000kg,车货总重71360kg,超重40360kg)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记6分。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