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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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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切实维护全市食品安全秩序,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下列食品: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
3.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或回收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5.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
7.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宣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食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关要求:
1.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进口食品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4.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使用“浙食链”追溯系统的,其中的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法律效力。
(三)生产经营过程要遵守下列规范:
1.散装食品须在容器显著位置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
2.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类实行专区销售,冷藏冷冻严格温控管理存放;
3.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及时下架临期商品,建立销毁处置台账。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位群众都是守护“舌尖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和农村食品时,要选择到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购买时仔细查看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信息,注意辨别食品的真伪和质量。如发现外观粗糙、标签信息不全、价格过低等异常情况,要谨慎购买。若发现过期食品、变质、掺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尽量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