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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电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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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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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中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电商企业活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电商高质量发展,现出台电商相关涉企政策。

二、政策内容

一是扩大跨境电商发展规模

第79条: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当年累计出口额(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达到1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个新开设店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5个店铺。新增跨境电商企业开店奖励,扩大跨境电商销售额,培育更多跨境电商主体。

第80条: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跨境电商主体培育扶持,助力跨境电商企业龙头企业孵化。

第81条:对年跨境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独立站推广产品或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按当年推广费用(包括建站、引流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数字营销,单个企业扶持金额由4万元提升至5万元。

第82条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且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有实力的本土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触达终端消费市场。

第83、84条: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运营,新增对国际认证费用扶持,对单个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扶持金额由2万元提升至5万元。

二是鼓励电商园区规模化发展

第85条:对占地面积超过2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网络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主办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商园区做大做强,提升园区整体入驻率及销售规模。

第86条:对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且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主办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跨境电商园区扶持政策,鼓励建设专业跨境电商园区,提升我市跨境电商数据。

第87条:对线上销售额达到1万元/㎡•年的电商企业,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办公、研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2元/月•㎡的补助,对仓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6元/月•㎡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3年。针对电商企业给予房租扶持,减轻电商企业运营成本,培育更多电商主体。

三是支持电商服务型企业发展

第88条:对电商服务类企业,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每参保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40元/月房租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3年。新增电商服务类企业房租扶持政策,助力招引电商服务类企业。

第89、90条:对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其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B2C平台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其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B2B平台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扩大服务规模,优化服务水平,提升我市跨境电商数据。

三、其他事项

本政策中涉及的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数据为准。

若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条(款)及两条(款)以上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补足差额。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依法统计,实施或可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1)未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的;

(2)发生生态环境重大违法行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偷税逃税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4)社保参保率未达到60%的;

(5)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本政策中的奖励或补助,亩产综合效益评价A类企业按100%比率享受,B(B1、B2)类企业分别按95%、90%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7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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