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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3-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3-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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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21〕7号)《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发〔2022〕18号)分别于2021年3月8日、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布,目前已实施超两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补偿评估标准 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认定违章建筑和“一户一宅”, 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不予补偿。但经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过处罚或处理的,可降一档评估补偿。 (二)建立监管系统 在征收范围内,选择公寓式安置、房票安置和混合安置的,今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安置户名单清册由征收执行人统一报市城乡有机更新服务中心审核后,纳入兰溪市村民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系统由市农户建房专班具体承建和日常运维。 (三)人口认定 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25〕6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同时,《办法》明确了是否可计入安置人口及只补偿不安置的情形,并对部分特殊情形进行了完善。 (四)安置方式 1. 宅基地安置。在有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空间情况下,城中村征收安置方式中增加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用地面积以《建房办法》规定为准。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户不得另行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2. 公寓式安置。以户为单位,在户内保底安置125㎡建筑面积基础上,按每人60㎡确定总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户以建安价2000元/㎡缴纳结算款。为推动政策平稳过渡和兼顾安置人口少的家庭情况,在1-2个安置人口时采用缴纳综合价增加安置面积的方式予以解决,允许每户最多以综合价3000元/㎡购买60㎡的安置建筑面积。 3. 房票安置。以安置价减建安价(综合价<若有>)之差乘以安置建筑面积折算成房票面值。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不确权的附属用房等价值)可以计入房票价值。具体房票细则及增值奖励另行制定。 4. 混合安置。混合安置由货币兑现和公寓式安置或房票安置两部分构成,其中,货币兑现计算方式,以安置价减建安价(综合价<若有>)之差乘以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确定货币金额;房票安置和公寓式安置根据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前述规定计算。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实施。实施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收的项目,仍适用原规定。 四、咨询单位 兰溪市城乡有机更新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9-89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