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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3-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3-1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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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市城乡有机更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规范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缩短安置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根据省、金华市文件精神,制定《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房票适用范围。安置户持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房票使用协议的房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车位(车库)、储藏室等。 (二)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房票安置补偿标准量化后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不确权的附属用房等价值)可以计入房票金额。其他补偿款不计入房票金额。 (三)房票使用人及使用期限。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允许转让,有效期10年。 (四)增值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给予一定的增值奖励,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五)房票购房。房票按照房屋主体评估价值对应部分(若含)、应安置建筑面积对应部分的先后顺序进行使用。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执行人重新开具剩余房票。 (六)剩余房票兑现。依房票使用人申请,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若含)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兑现,其余部分可自房票发放之日起36个月后按五折兑现。当剩余房票低于房票总面值10%(含)时,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兑现。房票到期后,征收执行人将剩余房票金额以货币形式兑现给房票所有人。 (七)使用报备。房票使用人确定认购房源时,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中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房票使用人需向征收执行人申请拆票后再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房票后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八)拆票收回。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予以拆票,拆票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相关付款金额确定,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一次拆票。拆票后,征收执行人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九)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安置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在相应期限内与出资单位进行结算。房屋成交1个月内结算12%,12个月内结算完毕。房票结算款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四、咨询单位 兰溪市城乡有机更新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9-89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