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1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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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事项名称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事项代码 | 33020902800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