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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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事项代码 | 33026404300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行为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