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1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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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事项代码 | 33021725900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 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5.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