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1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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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事项名称 | 关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5019-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 监管对象子项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国家法律依据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职责边界清单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