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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公开

发布时间:2025-02-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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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消防条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

《浙江省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二、机构职责权限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完成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机构设置相关信息

兰溪消防救援大队下辖大队部和消防站队,大队部主要负责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消防站队主要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兰溪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姚波,兰溪消防救援大队地址为浙江省兰溪市兰溪市拥军路8号,办公时间与兰溪市机关办公时间一致,联系方式:0579-88894388

四、执法人员及岗位分工公示

姚波,大队长,执法证号:11070875001。全面负责大队防火工作,主要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火灾调查等核实签发,定期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完成任务的完成,督促全体防火监督人员正确行使消防监督管理权。

汪倪恒,政治教导员,执法证号:11070375003。主要负责大队法制审核,做好日常防火监督以及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协调工作,对消防法制宣传工作进行指导。

王跃林,副大队长,执法证号:11070375004。1.负责消防文职人员管理;2.消专委办的日常运作;3.专项行动档案资料收集;4.基层消防安全管理;5.负责做好办公室相关工作(收发文、每日信息收集报送、印章管理等)、材料上报;6.档案管理;7.信访举报。

贾群增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号:11070075001。1.牵头负责大队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2.消防窗口建设(含“最多跑一次”等工作);3.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4.“大综合一体化”平台;5.相关执法系统维护;6.执法检查(执法相关数据报送)、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管理、执法档案制作;7.信息公开、信用修复。

顾俊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号:110703750111.牵头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2.火灾事故调查(含火灾形势分析);3.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4协调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杜孝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执法证号:11070675016。1.牵头负责自主管理系统;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4.装修材料监督抽样;5.牵头负责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五、消防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及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siteCode=330781000000&deptCode=001008007003170

六、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抽查清单

详见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消防专栏”:

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员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五)书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消防救援机构将予以保密;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对于大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一)推行沿街小场所消防隐患整治告知制度。制定小场所排查整治标准,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全面排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发现违规住人、住宿与经营场所分隔不到位的,一律先告知业主整改及法律后果,若拒不整改,则依法查处。

(二)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说理式执法”“告诫式执法”,不予消防行政处罚。

(三)实施“有事上门办,无事不打扰”机制。全面深化“三服务”工作,开展走企访民活动,对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精准服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抽查情况良好的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原则上一年最多检查一次;对多次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窗口现场申请,承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发证,当天办结;在线申请办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证。需现场指导的,可以通过96119申请预约指导服务。

(五)实施火灾隐患个性化整治服务。定期研判全县火灾形势,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行关口前移,对于火灾易发高发的工艺、领域,组建专家团队介入,研究对策,靶向制定火灾防范措施。

(六)实施消防法制教育“学法减罚”制度。针对消防违法行为,探索消防宣传教育“学法减罚”制度,即发现违法行为后,组织违法行为人开展消防法制教育,违法行为人教育结果良好,并能带动他人参与的,可视情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七)实施微型消防站“响应提速”行动。按照就近管理、就近指导的原则,定期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及实战演练,每季度组织到辖区消防救援站跟班学习,提升微型消防站队员防、灭火技能。

九、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大队已开通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1.拨打“96119”“12345”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咨询投诉”板块进行举报投诉;3.使用“浙里办”APP的“隐患随手拍”板块进行举报投诉;4.现场、信函等其他举报投诉途径。

十、消防服务窗口相关信息公示

办公地址:兰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一楼1105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579-88896119  工作人员:李姗

投诉电话: 0579-8889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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