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229654C/2025-81628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1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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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承前、*晨斌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13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承前 | 3****************5 | 2025年01月04日14时14分,*承前驾驶浙AAX2143的小型轿车行至S317-16公里1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80KM/H,实际速度120KM/H)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记6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 |
*晨斌 | 3****************0 | 2024年12月20日10时48分,*晨斌驾驶浙GP3U51的小型轿车行至S317-16公里1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80KM/H,实际速度132KM/H)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罚款九百元的处罚,记6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