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5-81664
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17 17:23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盛晓飞,职务: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F202406020000**)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予以立案受理,2024年11月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F202406020000**)。
申请人称: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下凭一份当年没有实际落实过的除名决定书、取消我77年-92年的工龄,这是不公平的。我要求讨回公道,本人77年下放农村、79年进造纸厂、82年受工伤、造成四级伤残,93年查出乙肝,住院两次未愈,一直病假在家。至于办酒厂是因我父亲是兰溪市酒厂退休工人,一生酿酒,为了把酿酒技艺的传承。实际操作也由我父亲及族亲们共同运作。至于以我的名义登记办厂,我是与当时在任的厂长赵某商量过的,至于对我除名决定是由继任厂长陈某,借以厂长负责制的权利、搞一言堂所至,为此我多次去厂里找陈某理论,均以出差为由至今未于谋面。后因其犯罪被判刑,后任厂长也不管,所以我也不了了之。我只好办理了连续工龄的手续。以上我所说,均是为上级部门调查,并为我主持公道,还老百姓于公平。请求恢复退休总工龄1977-1992年的工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事实。郑某,1960年5月出生,1979年招工到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1994年因肝炎请长期病假,1996年被公司以请病假期间开办酒厂为由做出除名决定。2020年5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参保地在金华,在金华办理了工龄认定和退休审批手续。二、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兰溪市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你1996年被单位除名,属于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人员,按政策1993年1月至除名期间的实际续费年限可以与除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流动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问题的复函》(浙社保[2018]27号)文件规定,省内流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地在金华,并在金华办理了退休,工龄认定等退休业务由金华人社局办理,你的诉求请向退休经办地反映。
经审理查明:郑某,1960年5月出生,1979年招工到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1996年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给予郑某同志除名的处理决定》(浙**〔1996〕***号),主要内容为,郑某1994年12月因病请假在家休息,95年7月15日伪造简历,以“在家务农”的身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兰溪市诸葛镇某酒厂”,并领取兰工商个字第4-18**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在公司干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公司总经办、工会、党办及有关负责人于96年10月14日找其谈话,指出其错误做法并明确告诉公司的意见,限其在10月18日前明确答复,10月21日公司办再次电话告知其本人,但至今未有反馈意见。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秩序,严肃纪律,决定对郑某同志自95年8月1日起至今视为旷工,并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给予除名处理,追回期间所发的病假工资、报销的药费,同时收回公司分配的福利住房设施。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并正常办结工龄认定和退休审批手续。
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郑某向兰溪市信访局反映,其1996年被某纸业以请病假期间开办酒厂为由做出除名决定。2020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因其1996年曾被除名,1977年-1993年的工龄不计入总工龄。其认为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1996年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合法,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其1977-1993工龄计入退休总工龄。被申请人收到上述转交的信访材料后,于8月2日作出LF202406020000**《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认为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1996年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合法,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你1977年-1993年工龄并计入退休总工龄。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2.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我市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你1996年被单位除名,属于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人员,按政策1993年1月至除名期间的实际续费年限可以与除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此,你参加工作至1992年12月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应从1993年1月实际缴费开始计算。你认为除名决定不合法的问题,你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案涉处理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办理退休时需填写《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其表中写明“如不服本确认意见,可在收到本表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表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F202406020000**)、《情况说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听取意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本案中,案涉处理决定书系因回应申请人认为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1996年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合法,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1977年-1993年工龄并计入退休总工龄的信访申请而作出。职工除名决定系企业管理自主权,固无法律法规授权被申请人无权干预或处理。而申请人1977年-1993年工龄认定问题系在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时,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根据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可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改变。申请人于2020年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其对办理退休时的工龄认定有异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已告知其复议申请和诉权,应当向退休经办地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或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是对相关处理决定的解释说明及建议,主要内容为相关事实及政策规定的陈述,未包含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并无相应的法定处置职权,无法由其导入法定途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其错误告知行政复议权、诉权行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案涉处理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