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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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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溪市兰浦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超,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予以立案受理,2024年7月1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
申请人称:2003年9月24日,申请人与当时的村委会(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同意将1.5亩土地承包给申请人搞养殖,后续因养殖场规模不断扩大,又与附近村民租、换土地,现养殖场占地共计约4亩,申请人在此合法经营20年。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贵令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之前自行拆除建筑物,逾期将由被申请人依法处置。申请人认为,该《通知书》严重违法,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03年9月,申请人与其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经济合作社将1.5亩土地承包给申请人搞养殖。后又以租赁、置换土地的方法,养殖规模逐步扩大至4亩左右。2017年8月27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中环督信转(2017)08270701-37**号信访件。该件主要反映“金华兰溪市马涧某村养鸭场,废水直接排入河,臭气扰民,有违建”问题。接件后,兰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市长陈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并召集市府办、农林局、马涧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当时调查的情况:钱某养鸭场,业主系马涧镇某村村民钱某。该场建于2003年,在社何自然村南侧200米左右,离梅溪200米,面积800平方米,蛋鸭存栏5800羽。关于臭气扰民问题。经核实,该场周边确实存在臭气,但主要来源为养鸭场附近的苗木场。由于苗木场业主灌溉时使用养猪场沼液,导致臭气外散。关于违建问题。钱某于2017年在养殖场旁建成砖木饲料房一间(一层、占地面积42㎡),经国土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处理整改情况:1、责成马涧镇政府督促某村甲自然村附近的苗木场业主不再使用沼液灌溉,解决臭气问题。2、责成农林局加强指导,于今年10月底前对钱某养殖场按照“生态牧场”标准进行整治。3、钱某养殖场违章建筑,由马涧镇政府牵头,在9月上旬前予以拆除;由于当时没有整改到位。今年,钱某的养鸭场又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答复人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拍照。2024年5月10日,答复人依法向申请人送到了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综上,申请人养鸭场的建筑未经规划,未经审批,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4日申请人钱某与甲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约定“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贰拾肆年”,承包面积约1.5亩,用于养殖业。后申请人又以租赁、置换土地的方式,将养殖场规模逐步扩大至约4亩。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以下简称案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钱某:经查,你(单位)户位于兰溪市马涧镇某村用于蛋鸭养殖的建筑,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户于2024年5月17日前自行拆除建筑物,逾期未拆除,本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已对案涉通知书中载明的建筑进行拆除。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马涧字2024第***号)、《听取申请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位于兰溪市马涧镇某村用于蛋鸭养殖的建筑,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为由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但并无经规划审批的事实存在,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作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具体明确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但被申请人未援引至具体款项,违背了行政行为必须具体明确要求,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案涉限期拆除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前自行拆除建筑物,为申请人设定了义务。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故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养殖场已被强制拆除,撤销案涉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但仍应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所作马涧字(2024)第***号《责令(限期)处置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