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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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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组织编制,并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发布文号为兰政办发〔2020〕47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面临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对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3月发布)要求,需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及事故后的污染治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完善细化。为此,特对《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进行修订,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7年8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31号,2016年1月1日实施,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21年6月10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修订;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3年12月;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
14.《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3月19日;
16.《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1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4月18日;
1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21.《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环函〔2015〕195号),2015年7月8日;
2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88号),2021年2月10日修订;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7号),2016年9月22日;
2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情况的通知》(浙环办函〔2018〕96号),2018年6月29日;
2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环发〔2012〕4号,2018年修改);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19、GBZ2.2-2007);
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92-2006);
6.《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
7.《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QSY1310-2011);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10.《浙江省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浙环办函〔2015〕146号);
1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办发〔2015〕71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3.《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第1号,2018年3月23日;
17.《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浙水资〔2020〕5号,2020年6月19日;
18.《兰溪市芝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保护方案》2021年11月;
19.《兰溪市城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保护方案》2022年1月;
20.《兰溪市钱塘垅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保护方案》2022年1月。
1.地域范围
兰溪市范围内3个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芝堰水库水源地、城头水库水源地、钱塘垅水库水源地;1个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兰江,具体信息见表1-1。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上述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表1-1 兰溪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所在水功能区名称 | 水源地所在行政区名称 | 主要供水范围 | 使用状态 |
1 | 芝堰水库水源地 | 水库型 | 芝堰水库兰溪饮用水源区 | 兰溪市 建德市 | 兰江街道、永昌街道、女埠街道、赤溪街道、黄店镇、游埠镇 | 常规供水 |
2 | 钱塘垅水库水源地 | 水库型 | 钱塘垅水库兰溪饮用水源区 | 兰溪市 | 上华街道、云山街道、马涧镇、香溪镇、灵洞乡、柏社乡 | 常规供水 |
3 | 城头水库水源地 | 水库型 | 城头水库兰溪饮用水源区 | 兰溪市 | 梅江镇、横溪镇 | 常规供水 |
4 | 兰江水源地 | 河流型 | 衢江兰溪饮用水源区 | 兰溪市 | / | 备用水源 |
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应急响应: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风险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
(5)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是兰溪市人民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级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溪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地管理机构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具体要求见本预案3.2章节。
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有序,组织得当,应急合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污染源信息、水资源信息、环境状况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各类信息统一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应急储备、救助资源等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对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稳步推进。
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构成见下图:
图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重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协调办公室由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局长(主任单位)、市水务局局长(副主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副主任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专项工作组成员包括以下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
(1)市委宣传部:组织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2)市经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3)市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7)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8)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10)市应急管理局: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1)生态环境兰溪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12)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13)市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1.应急处置组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组成:由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为应急监测机构,组成:由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为供水保障机构,组成: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应急物资保障组
为后勤保障机构,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医疗救援组
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提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建议,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专家组
为技术支撑机构,组成: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市应急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综合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等单位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8.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建立AB 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有多个替补人员。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人员名单、专业方向和具体工作见操作手册。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见操作手册,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水源地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具体见图3-1。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建设局、水务局、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为市应急组织指挥部下设的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
3.协调办公室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兰溪市人民政府。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由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现场处置工作;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事件。
(3)通过监测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4)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监控断面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气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7)发生较大、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1.发布预警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应当及时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橙色预警由兰溪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兰溪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兰溪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金华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市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2.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1.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兰溪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4)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兰溪市人民政府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兰溪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兰溪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内部操作流程规定的时限(15分钟内)、程序和要求向兰溪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兰溪分局通报,并通报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水务、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应急管理、消防(遇火灾爆炸)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初步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后由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综合组负责信息报告,其责任人为现场综合组组长。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应在事发28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金华市委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快速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2小时。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或重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应在事发28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金华市委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快速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1小时。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①初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②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以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主。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七点内容。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1)采样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为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置为事故发生时1次/时,事故结束2次/天。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假定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查看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对于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 ,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分析方法采用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推荐方法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涉重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事件,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公司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5)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6)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7)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8)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9)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 荐 技 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 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活性炭吸附;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 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 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铁、锰 | 锰砂;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 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 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 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 微滤法;气浮法; 臭氧氧化法 |
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与各自来水厂的联系途径,明确与各自来水厂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协助应急监测单位向各自来水厂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兰溪市现有主要集中式供水水厂主要有芝堰水厂、钱塘垅水厂和城头水厂等,主要取水水源分别为芝堰水库、钱塘垅水库、城头水库,3座水厂供水范围基本都覆盖整个兰溪。
兰溪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应水厂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3-2 兰溪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应水厂情况表
水厂名称 | 设计供水规模(万t/d) | 供水范围 | 水源地 | 补充/备用水源 |
芝堰水厂 | 近期10,远期15 | 兰江街道、永昌街道、赤溪街道、 女埠街道、游埠镇、黄店镇、经济开发区 | 芝堰水库 | 兰江 |
钱塘垅水厂 | 4 | 云山街道、上华街道、灵洞乡、香溪镇、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 | 钱塘垅水库 | / |
城头水厂 | 1.27 | 梅江镇、横溪镇 | 城头水库 | / |
各自来水厂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具体见操作手册。
各自来水厂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必要的生活用水;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实行分时段、分片区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同时,对郊区居民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生态环境兰溪分局配备了部分应急物资,其余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由启动响应的政府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1.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威胁已解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应急终止程序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专项工作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渠道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当污染源和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现场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若不及时进行防控,污染会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还必须事故发生地做好污染防控工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
——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险废物处理的有资质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取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踪验证报告》。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市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兰溪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兰溪市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生态环境兰溪分局继续跟踪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统计应急队伍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信息;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和演练,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监测设备的调配和管理。供水部门要完善应急物资(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和应急物资采购费用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本预案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兰溪分局负责解释。
兰溪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应由市政府牵头,由市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3.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涉及本级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案)》和水源地管理部门制定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