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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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更好的发挥基层属地管理作用,重点打击各镇街相关消防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将部分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委托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委托执法
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委托权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并根据省市等上级要求实行动态调整。以上执法权限对应的消防违法事项易于确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乡镇(街道)实施更加便捷有效。
二、严格落实法定要求
(一)受委托人员符合要求。各乡镇(街道)作为受委托组织,一般由辖区的应急消防站负责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消防委托执法案件须由2名取得执法证件人员具体经办。
(二)明确委托权限。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分清委托执法和赋权执法的关系,已赋权划转的8项消防执法事项不在此次委托执法事项内。二是各乡镇(街道)和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信息互通,避免出现重复检查、重复执法情况。
(三)规范委托程序。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后,各乡镇(街道)正式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将委托协议报送兰溪市司法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三、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一)适用程序规定。各乡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在案件办理中依据《浙江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浙江省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执行,在处罚裁量上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二)全面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应通过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镇街消防委托执法模块、浙政钉—掌上消防模块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浙政钉—掌上消防模块主要实施监督检查、简易处罚,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镇街消防委托执法模块主要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四、切实强化监督指导
(一)落实执法要求。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同时,要按规定做好委托执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要健全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讨、跟班学习、驻点指导等方式,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内容的培训;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相关人员尽快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三)开展考评检查。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委托执法活动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市消安委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纳入督导检查和年度考评,检查考评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四)落实执法监督。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等问题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及时解除与相关乡镇(街道)的委托协议,发现违反工作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
兰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