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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兰溪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24-07-2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7-2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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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确定费率的原则,拟定了《关于调整兰溪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主要内容 (一)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0.3%、0.6%、1.0%、1.3%、1.5%、1.8%、2.2%、2.7%。 (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调整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新调整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兰溪市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潘建春(社保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9-8888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