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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兰溪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兰发改【2015】8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关于建立兰溪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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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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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理顺水价关系,规范供水价格,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听证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兰溪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水资源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216立方米及以下为第一级,供水价格为1.60元/立方米;超过216立方米至336立方米(含)为第二级,供水价格为2.40元/立方米;超过336立方米以上为第三级,供水价格为4.80元/立方米。

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可凭户口簿到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1.7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6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专项用于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

二、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规范执行范围

市区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改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由0.08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城市供水用户的供水到户价格作相应调整 ( 详见附件2 )。

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2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兰发改〔2009〕9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附件:1、兰溪市供水价格分类执行范围

2、兰溪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兰溪市供水价格分类执行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二、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附件2:

兰溪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到户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

污水

处理费

水资源费

调整额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216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2.12

1.60

0.40

0.12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216立方米至336立方米(含)的用水量)

2.92

2.40

0.40

0.12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336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5.32

4.80

0.40

0.12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2.22

1.70

0.40

0.12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一)非工业

3.12

2.25

0.75

0.12

(二)一般工业

3.12

2.10

0.90

0.12

(三)重污染工业

3.72

2.10

1.50

0.12

三、特种用水

4.52

3.15

1.25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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