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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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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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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2021〕1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21〕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浙农法发〔2023〕12号)、《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0〕1号)、《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3〕45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1号)、《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镇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

 

发展改革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基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04009000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但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危害程度较轻,对社会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危害程度较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基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09028002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暂无

/

2

330209896000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暂无

/

3

330209913000

(金华)对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使用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使用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3处及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情节一般,使用固定型的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

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基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150690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参照事项3302150410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33021504100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






















33021504100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较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一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5%以上8.5%以下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较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5%以上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节较轻,限期拆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节一般,限期拆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6.5%以上8.5%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节较重,限期拆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8.5%以上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节严重,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可从轻处罚

3

330215041002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较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一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5%以上8.5%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严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5%以上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较轻,限期拆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一般,限期拆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6.5%以上8.5%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较重,限期拆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8.5%以上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节严重,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可从轻处罚

4

330215040001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情节较轻,限期内拆除或补办许可手续的;临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5

33021504000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情节较轻,限期内拆除或补办许可手续的;未按照批准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拆除,未按照批准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逾期不拆除,未按照批准建设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拆除,未按照批准建设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6

33021504000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情节较轻,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的;责令后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责令后逾期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责令后逾期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超过批准期限12个月以上,责令后逾期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7

330215073000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33021506700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改正的;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9

330215068000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者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以下元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施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林业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64072000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一般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5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坏林木立木材积10m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品林地毁坏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2

330264075000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330264065000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较重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6

330264108000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浙江省林业局

较重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房地产业、历史建筑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17229000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一般,责令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330217228001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全部整改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30217228002

对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全部整改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330217228005

对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全部整改的

6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罚款

5

330217228006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全部整改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没有鉴定人员,或已造成不良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330217141000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330217189000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三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一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二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三类,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一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二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三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绿化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1718000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情节较轻,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损失较小的

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情节一般,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一般损失的

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情节严重,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拒不退还、恢复原状的

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情节较轻,超过批准时间10日之内的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情节一般,超过批准时间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情节严重,超过批准时间30日以上的;拒不退还、恢复原状的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330217227000

对在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摊点、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摊点、设置广告牌等设施,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摊点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责令后立即改正,对绿地环境影响较轻,对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未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违反规定,对绿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或对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的;一年内第2次违反规定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对绿地环境影响较重,或对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重的;一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给予警告,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摊点营业执照

3

330217138001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较轻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限期内改正,不能完全恢复原状,造成一般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不能恢复原状,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放牧3只以下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造成损失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放牧3-5只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放牧5只以上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的;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原状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330217138003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人员、非机动车进入造成损失的

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摩托车、电动车进入绿地行驶造成损失的;小型机动车辆进入绿地整车在绿地上停放造成损失的

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大货车进入绿地停放造成损失的

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人员或非机动车进入草坪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轻的

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摩托车、电动车进入草坪行驶,小型机动车进入草坪整车在草坪上停放,在树木上刻字、钉钉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一般的

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大货车进入草坪停放,剥皮、挖根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重的

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

330217138005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损坏城市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损坏绿化设施1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损坏城市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损坏绿化设施1处以上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损坏城市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损坏绿化设施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330217171000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情节较轻,符合可以砍伐条件,事后可补办相关手续的;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的

可处树木价值1-2.2倍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砍伐园林、街道、社区(村居)等主管部门种植或养护的树木胸径为15厘米以下的3棵以下,或胸径为15厘米以上的1棵的

处树木价值2.2-3.8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砍伐园林、园林、街道、社区(村居)等主管部门种植或养护的树木胸径为15厘米以下的3棵以上,或胸径为15厘米以上的1棵以上的;造成对周边景观影响较大的;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树木价值3.8-5倍的罚款

9

330217162000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破坏活动范围在20平方米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造成环境污染的,但尚可恢复的;破坏活动范围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的

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破坏活动范围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情节严重,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建设-市容环卫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超门窗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且未超过门廊(屋檐)垂直面积的

可以处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超门窗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370元以上73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超门窗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零星污染或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一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的

1250元以上22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

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330217260000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较轻,逾期不改造或拆除条幅5处以下,或旗帜15面以下,或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落地灯箱数量2处以下

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一般,逾期不改造或拆除招牌、显示牌、画廊、壁挂灯箱2处以下,或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落地灯箱2-5个,或条幅5-10条、旗帜15-30面

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

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严重,逾期不改造或拆除招牌、显示牌、画廊、壁挂灯箱2处以上,或设置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落地灯箱5个以上,或条幅10条以上,旗帜30面以上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产生安全隐患的

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较轻,逾期不改造或拆除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小型户外广告标准:a≤2或S ≤2.5,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一般,逾期不改造或拆除中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中型户外广告标准:4>a>2或10>S>2.5,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情节严重,户外广告设施产生安全隐患的;一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17175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造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尺寸在界定标准5倍以下的;(界定标准:a≥4或S ≥ 10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下同)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造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尺寸在界定标准5倍以上的;产生一定安全隐患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产生危害后果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330217265000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不整洁、完好程度较轻的

50元以上365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不整洁、完好程度较重的;一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刻画、涂写、张贴5处以下的,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50元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刻画、涂写、张贴5-10处的,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刻画、涂写、张贴10处以上的,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在历史文化建筑物或古树名木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7

330217258000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

330217224002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情节较轻,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情节一般,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情节严重,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整洁完好,情节一般,造成一般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

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整洁完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造成公共场所环境污染后果的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责令后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责令后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个人)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330217197002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不符合有关规范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0元以上365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

330217173000

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1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4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污损、毁坏影响市容的,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1250元以上22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污损、毁坏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改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4

330217179000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一类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二类,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一类

责令限期清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二类,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清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5

330217159000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与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未清除平整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未清除平整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未清除平整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后没有即时清除的;堆放面积2㎡以上10㎡以下的;对市容或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

50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堆放面积10㎡以上的;对市容或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

330217197004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33021719700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

330217204000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是否适用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饲养家畜家禽2只、食用鸽5只以下

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饲养家畜家禽2-5只、食用鸽5-10只,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或产生邻里纠纷的

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处200元以上365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饲养家畜家禽5只、食用鸽10只以上,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处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9

330217230000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是否适用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

330217154000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未按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按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2-5处,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250元以上22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未按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5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全部丧失使用功能的;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经营谋利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一般,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对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1

330217288000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第四项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收运餐饮单位10家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收运餐饮单位10-20家,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收运餐饮单位20家以上,逾期不改正的;餐厨垃圾用于非法加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2

330217197001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吊挂或堆放的物品数量较少,对市容影响或安全隐患较小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吊挂或堆放的物品数量较多,对市容影响或安全隐患较大的;一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裸露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裸露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3

33021724000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施工现场未设硬质密闭围挡的,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已设置围挡,但围挡设置不规范的;未设置围挡长度小于200米的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施工现场未设硬质密闭围挡的,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未设置围挡长度200米以上300以下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设硬质密闭围挡的,情节严重,未设置围挡长度300米以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应采取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种以下的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情节一般,应采取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种及以上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4

330217240002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的;未遮盖土方量5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遮盖土方量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未遮盖土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5

330217177002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小型餐馆、就餐人数100人以下集体供餐单位,或与之规模相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中型餐馆、就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供餐单位,或与之规模相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大型以上餐馆、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或与之规模相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一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以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故意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拒不送报的

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6

330217275000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收运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的;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处以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违法的;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处以29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违法的

处以2.9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7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后未改正,一年内首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一年内2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74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8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责令后主动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违法;引发投诉纠纷的

18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

330217167003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受纳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1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受纳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0

330217167004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体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体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1

33021765500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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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7874000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建筑垃圾去处用于绿化、建筑工地回填、填筑或制砂、制砖等再生合理利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交由处置量(建筑工地)在500立方米以下、(普通装修工地)在50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交由处置量(建筑工地)在500立方米以上、(普通装修工地)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7.4万元以上14.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普通装修工地)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14.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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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743800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20车以下的;后四轮货车处置建筑垃圾60车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20车以上的;后四轮货车处置建筑垃圾60车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10万元为基数,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每增加1车处3000元,后四轮货车每增加1车处1000元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开挖过程产生的砂、石、粘土等废弃物作为矿产资源外运销售,如已取得政府部门采矿权或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处置的,则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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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的

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的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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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30217E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情节较轻,单位倾倒、堆放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情节一般,单位倾倒、堆放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个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抛洒、焚烧生活垃圾,情节较轻,单位抛洒、焚烧生活垃圾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抛洒、焚烧生活垃圾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抛洒、焚烧生活垃圾,情节一般,单位抛洒、焚烧生活垃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抛洒、焚烧生活垃圾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抛洒、焚烧生活垃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个人抛洒、焚烧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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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30217157003

对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多次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或投诉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

330217167002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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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政公用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7238007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裁量

参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裁量,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

33021723800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置路障,情节较轻,在城市人行道设置路障,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置路障,情节一般,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设置路障,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路障,情节严重,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明火作业,情节较轻,在城市次干道、支路明火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明火作业,情节一般,在城市主干道明火作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明火作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330217238001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的;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以10平方米1000元为基数,背街小巷、次干道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主干道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情节严重,占用城市道路15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的;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以5平方米1000元为基数,背街小巷、次干道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主干道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50元罚款)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情节严重,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17238012

对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城市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对道路造成一定损坏的

1000元以上141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作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

1415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330217238004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拆除,未对城市道路造成影响或损害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拆除的;对城市道路造成一定影响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330217280003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情节较轻,5处以下或累计面积5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对照明设施造成影响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5处以上或累计面积5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对照明设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700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照明设施造成损坏后果的

对个人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1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33021728000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情节较轻,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未对照明设施造成影响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改正的;不能恢复原状,对照明设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700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恶意刻划、涂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照明设施造成损坏后果的

对个人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1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330217219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情节较轻,取水作为生活用途的;取水量较少,及时改正的

可处以500元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取水作为其他用途的;取水量较大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影响消防等危害后果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1000元罚款

9

330217B07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在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330217G42000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1

330217238015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可以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造成5处以下安全隐患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5处以上安全隐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33021721300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情节较轻,施工现场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施工现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施工现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33021721300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改变位置或扩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延长时间5日之内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改变位置或扩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延长时间5日至15日的;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1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改变位置或扩大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延长时间15日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4

330217252001

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非法经营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200瓶以下的,且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非法经营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200瓶以上400瓶以下的;一年内2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400瓶以上的;一年内擅自违法经营瓶装燃气3次及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经营管道燃气在2万标准立方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330217752000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销售300公斤以下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限期内未改正的;销售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销售1000公斤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330217160001

对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提供违规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10瓶之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提供违规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在10瓶以上50瓶以下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提供违规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在50瓶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330217160002

对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充装燃气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10瓶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充装燃气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10瓶以上50瓶以下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充装燃气气瓶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50瓶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

330217160003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储存在燃气经营站点内的未经核准场所的;未经核准场所储存量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在3瓶以上5瓶以下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储存在经营站点外的一般建筑;未经核准场所储存量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在5瓶以上20瓶以下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储存人员密集场所或附近的;未经核准场所储存量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在21瓶及以上的;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330217160006

对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未标气瓶在10瓶以下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标气瓶在10瓶以上50瓶以下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未标气瓶在50瓶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330217160007

对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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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30217160009

对瓶装燃气充装未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年内首次违法,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充装燃气在5瓶以下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充装燃气5瓶以上20瓶以下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充装燃气20瓶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330217142001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同时使用2个及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500元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330217222008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情节较轻,逾期3日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10日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产生较大安全隐患的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10日未改正的;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330217142003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2瓶以下、非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5瓶以下,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2瓶以上5瓶以下、非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5瓶以上10瓶以下,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5瓶以上、非居民用户使用折合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在10瓶以上的;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500元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5

330217142004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18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6

330217142005

对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18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

330217142006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责令后即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居民燃气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处18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330217149003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三)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

330217149004

对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

330217281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从事中小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自行拆除排水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从事大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自行拆除排水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逾期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排放的;或造成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排放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的污水,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330217745000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类,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2

330217222003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3

330217222005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类,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4

330217454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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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30217D61000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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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30217D63000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330217275000事项的基准进行裁量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7

330217E16000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责令限期清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类,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清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8

330217440000

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低层农村住房施工工程等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低层农村住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住房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业务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浙江省住

城乡建设厅

二类,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330217F64003

(金华)对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0

330217F64002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的

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较多垃圾扫入或一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00元的罚款

41

330217F64001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的

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较多垃圾扫入;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

200元的罚款

42

330217F63000

(金华)对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未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活动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活动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环境卫生一般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活动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

330217F62003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1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重,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4

330217F62002

(金华)对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未按规定整理收纳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的

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除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外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5

330217F62001

(金华)对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于处罚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一年内首次违法的

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50元罚款

46

330217F61000

(金华)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较小的;安全隐患较小的

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一般的;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严重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

330217F59000

(金华)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期限内拆除的

免于处罚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轻,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产生较大安全隐患的

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8

330217F51000

(金华)对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已按照规定补植树木但未成活,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树木价值1倍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措施的

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树木价值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9

330217F50006

(金华)对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 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硬化行道树的树穴3个以下,未对树木造成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硬化行道树的树穴3个以上10个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硬化行道树的树穴10个以上的;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对树木造成危害后果的

18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

330217F50004

(金华)对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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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30217F50003

(金华)对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造成水域环境卫生损坏较轻的;一年内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造成水域环境卫生一定损坏的;一年内第2次违法的;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水域环境卫生严重损坏的;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2

330217F50002

(金华)对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 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放牧3只以下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损失较轻的

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摩托车、电动车进入行驶的;小型机动车辆停放整车占压损坏绿地的;放牧3-5只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一般损失的

200元以上73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大货车停放占压损坏绿地的;放牧5只以上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严重损失的

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3

330217F49000

(金华)对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

200元罚款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1250元以上22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4

330217C61000

(金华)对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情节较轻,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水利-水行政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9090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经责令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排除妨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可适用《防洪法》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 5%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 5%以上 10%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10%以上或者占河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30219157000

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少量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以上80立方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以上30立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 80 立方以上100立方以下、浅层地下水 30立方以上50立方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以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 50%以下,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 5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 50%以上,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 50%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执行的

根据违法情节,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等违法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3

330219068000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拒不改正和恢复原状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对防洪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对防洪影响较大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严重妨碍行洪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大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逾期不改正,障碍物巨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侵占河道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330219107000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3021908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按期补办有关手续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占用面积较小,或者对防洪影响较小,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较小,或者对防洪影响较小,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面积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行洪的情节,经责令逾期不拆除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330219084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方案未报备,逾期不改正,但工程建设活动不影响防洪度汛安全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施工方案未报备,逾期不改正,且工程建设活动妨碍防洪度汛安全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方案未报备,逾期不改正,且工程建设活动对防洪度汛安全造成实际危害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在限期内改正,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工程未经批准,超过指定的期限但在案件处理前改正,影响较小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工程未经批准,拒不改正或影响较大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对防洪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对防洪影响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严重妨碍行洪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3021900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采砂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采砂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20万元以上的

移送司法机关

9

330219112000

对河道采砂中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已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但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未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330219067000

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应急管理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25023001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 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330225023008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 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二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31076001

对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室外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室外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10平方米1000元为基数,背街小巷、次干道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主干道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利用机动车辆占道经营的,设置露天大排档、烧烤、卡拉OK摊点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造成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等严重情形

每平方米可再加处50-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从轻处罚,室外无照经营自产自销农产品的

酌情处理

 

 

 

生态环境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6132002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节较轻,排放、倾倒量10立方米以下的

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排放、倾倒量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排放、倾倒量20立方米以上的

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330216227000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情节较轻,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水体影响较轻的

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情节一般,责令后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违法的;对水体影响较大的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情节严重,对水体影响严重的,或产生水体污染及其他危害后果的

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情节较轻,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情节较重,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经责令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水体污染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330216107002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及时拆除的

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330216310004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划转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情节较轻,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0.5立方米以下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较重,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1立方米以上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

330216203000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倾倒或弃留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330216182000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造成环境污染,限期内及时改正,未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造成环境污染,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7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330216317000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情节较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首次违法,养殖场、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
款;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或养殖场、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
款;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8

330216282000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焚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造成影响较小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焚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9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9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首次违法,责令后立即改正的;焚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焚烧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焚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330216279001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情节较轻,中、小型餐馆或与中、小型餐馆规模相当的快餐店、小吃店、食堂等餐饮场所;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大型、特大型餐馆或与大型、特大型餐馆规模相当的其它餐饮场所;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1

330216281000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中、小型餐馆或与中、小型餐馆规模相当的快餐店、小吃店、食堂等餐饮场所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大型、特大型餐馆或与大型、特大型餐馆规模相当的其它餐饮场所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330216280000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责令后及时改正的,或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63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或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6350元以上141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415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13

330216272000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情节较轻,排放超标15dB以下的

处以5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情节一般,排放超标准15dB以上的

处以1.85万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情节严重,造成严较大社会影响的和不良后果

处以3.6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14

330216239000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3 通用裁量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判断事项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20189000

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较轻: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3万元以下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般

一般: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3-0.6万元以下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严重

严重: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6-1万元以下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标准的渔具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2

330220226000

对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0.1-5 万元。

原则上按已采捕水产品价值的 5 倍计罚,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般

严重

3

330220556000

对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等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

较轻

没收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4-2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3.5万元;
海洋船长 24 米以上:2.5-5万元;
内陆非机动船:200-2000元;
内陆机动船:300-3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三分之一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中间三分之一段,严重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三分之一段。
例如:内陆机动船违反本规定,总体罚款区间为300-3000 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300-1200元,一般阶次罚款为1200-2100元,严重阶次罚款为2100-3000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数量、作业类型方式潜在危害、已进行过非法捕捞的可能性等因素。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
1、携带拖网、帆张网或三角虎网的;
2、携带的渔具与捕捞许可的类型、方式不符的;
3、船上装载有渔获物而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捕捞辅助船、养殖渔船、内陆渔船或者外省渔船在我省海域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般

严重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较轻

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没收渔具;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船长 12 米以下0.2-0.8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4-1.5 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0.5-2万元;

内陆非机动船:50-500 元;内陆机动船:100-1000 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三分之一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中间三分之一段,严重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三分之一段。例如:船长 12 米以下的海洋渔船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 0.2-0.8 万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0.2-0.4 万元,一般阶次罚款为 0.4-0.6万元,严重阶次罚款为0.6-0.8 万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规格偏离标准值程度、渔具数量、已使用该渔具进行过捕捞的可能性、对资源的潜在损害大小等因素。

一般

严重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较轻

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没收渔具;
罚款

500-50000 元。

按拦网捕捞的渔获价值的 5倍计算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最低不低于 500 元(包括无渔获)。

一般

严重

4

330220315000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责令改正

无。

偷抢或损害价值在 500 元以下,且违法者在查获当场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为较轻阶次。其他情形按偷捕或损害价值的3 倍计算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达到 1.5 万元,最低不低于 500元。
偷捕价值 3000 元以上的,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抢夺价值2000 元以上的,达到抢夺罪立案标准;破坏价值 5000 元以上的,达到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般

(并)罚款

500 元以上,低于 1.5 万元。

严重

5

330220520000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行为: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200-4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4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700-7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海洋中违反本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5、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行为: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罚款

海洋:0.2-2 万元; 内陆:0.1-1 万元。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毒鱼行
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周边养殖用水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
具体考虑毒鱼物质毒性和用
量、水体功能和污染面积、毒
鱼数量价值以及对资源、环境、安全的后续损害程度等参数。
违反本项规定中,达到非法
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使
用毒害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
移送司法机关。
因毒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本项行政处罚不影响渔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提出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要求。

一般

海洋:2-5 万元;
内陆:1-2 万元。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
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
以降低)。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 元;海洋船长 12 米以下:0.5-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4 万元;海洋船长 24 米以上:2.5-5
万元;内陆非船作业:200-2000 元;内陆非机动船:300-3000 元;内陆机动船:500-5000 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
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和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3、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 万公斤以上或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 收渔船

行为: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按超过幼鱼比例部分的重量,乘以 30-50 元/公斤计算,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幼鱼比例超标部分的重量,海洋2000-4000公斤,内陆100-200公斤,为严重阶次;海洋大于4000公斤,内陆大于200公斤,为特别严重阶次。
超标部分重量的罚款单价可以在30-50元/公斤内浮动,主要考虑经济幼鱼潜在价值的相对高低以及超标部分幼鱼尺寸偏离最小可捕标准的程度等。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 收渔船

行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 元;
海洋船长 12 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 24 米以上: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陆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场所、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在禁渔区捕捞的;3、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行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100-1000 元;
海洋船长 12 米以下:0.3-1.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7-3 万元;
海洋船长 24 米以上:1-5 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50-500 元;
内陆非机动船:100-1000 元;
内陆机动船:200-2000 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网目尺寸偏离标准值程度、网具数量、渔获的经济幼鱼数量价值、幼鱼比例超标程度、对资源的潜在损
害程度等因素。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 收渔船

6

33022004800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暂无

7

330220049000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浙农法发〔2023〕12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


民宗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阶次及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41021000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未产生负面影响的;

责令改正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3〕45号)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500-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1000-3000元罚款

 

 

 

 

 

 

民政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1016002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

浙江省民政厅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14044000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招用未成年人的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按罚则明确的标准裁量

2

330214007000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按罚则明确的标准裁量

 

 

消防救援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文件

制作单位

1

330295046001/330295046002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

330295022001/330295022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3

330295024001/330295024002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对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4

330295018000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一般: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较轻: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5

330295060001/330295060002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不设裁量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6

330295016001/330295016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7

330295062000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不设裁量
不予处罚: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8

330295063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至2处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2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广电事项行政处罚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制作单位

1

33023202700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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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违反情节

裁量标准

文件

制定单位

1

330290002000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1.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暂无

2

33029000100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暂无

3

33029000800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05-01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4

330290004000

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1.违反《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2.《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轻微。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2021〕1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一般。

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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