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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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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2021〕1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21〕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浙农法发〔2023〕12号)、《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0〕1号)、《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3〕45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1号)、《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