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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网络电商合规指引》的通告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兰市监通〔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2-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网络电商合规指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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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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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网络电商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防范规风险,根据《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了《兰溪市网络电商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8日        

        


兰溪市网络电商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网络电商加强合规管理,防范被职业索赔群体不断侵扰等违规风险,促进我市网络电子商务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络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电商企业),作为电商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注册地在市外电商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合规制度,加强合规风险管控。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电商企业,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电商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同时符合社会道德、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违规风险,是指电商企业及其员工因不符合合规要求,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违规风险为目的,以电商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承诺、合规管理、违规风险识别、合规运行与合规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合规承诺与合规管理

第四条 合规承诺

倡导电商企业的主要决策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带头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合规承诺。倡导电商企业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合规承诺。

电商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合规承诺的后果。

第五条 合规管理机构

倡导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合规管理机构的电商企业,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的合规专员。未达上述规模的电商企业,可指定1-2人兼职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电商企业应为合规管理机构、专职的合规专员配置必要的资源和权限,保证合规管理机构、专职的合规专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领导合规管理机构贯彻执行电商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协调合规管理与电商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电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合规管理机构,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合规管理制度

倡导电商企业依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商业模式和主要风险来源制定专门的合规管理制度,也可以将合规纳入现有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违规风险识别

第八条 防范主体资格不规范

电商企业不得无照经营或租用他人证照,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企业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登记。多个办公地点经营的,应办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证照。每年上半年及时申报企业年报,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避免企业被列入异常。

经营药品、农药、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需要取得专门许可方可从事。如销售驱蚊类产品,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电商企业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九条 防范经营无合法来源产品

不得经营无厂名厂址的工业产品。对拆零销售的商品,应通过在产品或包装上加贴标签的方式销售,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不得经营走私或者代购的国外商品。应采购通过正规海关渠道、有明确进口商、加贴中文标签的正规国外商品。

不从真实身份不明的渠道购进商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身份信息、证照许可信息,产品的包装和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证明文件,并索取发票、销售单等凭证,以确保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溯源。

对产品真实性存疑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生产企业信息,也可以直接与生产企业进行沟通了解情况。

第十条 防范经营问题产品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失效、破损的产品。销售二手产品、翻新产品、瑕疵产品,应当通过网页、产品标签等方式明确向消费者告知。

不得经营标签上明示暗示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效或保健功能的产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除外,但也应当在批准的功效范围内宣传)。

第十一条 防范发布禁止类广告

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如使用缺少南沙群岛的中国地图。

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比如含有“辟邪消灾”等内容的广告。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选”、“最新鲜”等无从验证真伪的绝对化用语。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普通食品,宣传原料成分具有保健或治疗功能的。

禁止发布烟草、处方药等广告,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

第十二条 防范发布虚假广告

不得发布夸大、吹嘘的广告,不得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价格、曾获荣誉等做虚假的宣传。

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不得使用消费者的评论、消费者赠送的锦旗等做宣传。

广告内容虽然真实,但是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同样构成虚假广告。不得使用无效专利做广告。使用有效专利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直播推介、客服聊天时同样要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十 防范不正当竞争

不得诋毁他人商品或者声誉,在宣传产品更新换代时,尽量与本企业的老款产品相对比,而不与他人商品直接对比。

不得实施“傍名牌”等混淆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

不得采取“刷单”、“好评返现”等手段提高网店商誉。

第十 防范价格违法

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取快递费用的,应当合理,不得收取高额快递费用。

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不得虚构“原价”,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应当一致。

不得囤积居奇,不得哄抬物价,不得捆绑销售变相提价。

第十 防范商业侵权

不得擅自盗取网络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擅自使用网络美图、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作为广告内容。

不得擅自使用名人的形象做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字号。

第十 防范侵害消费者权益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礼貌、热情待客。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非法采集、使用、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消费者的姓名、肖像、案例等作为商品功能、使用效果的证明。

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强买强卖,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规定“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遵守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但不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户数量、对相关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不得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 防范其他风险

应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对企业商业秘密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范企业或员工从事商业行贿或受贿的风险。

增强合同风险意识,降低合同纠纷发生风险,提高维权能力。

第四章  合规运行

十九 风险评估

电商企业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分析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

二十 风险提醒

电商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风险分级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

二十一 风险处置

倡导电商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和评估的各类风险以及发生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对评估中发现的违规风险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降低该风险,必要时停止该风险行为;发生违规风险时,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和执法部门的调查,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充分运用“告知承诺制”、“合规从宽”、“认罪认罚从宽”等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二十 合规咨询

电商企业可建立合规咨询机制,当业务部门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遇到合规风险时,可以向合规管理机构咨询。

合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合规咨询,对企业的商业行为(包括拟从事的商业行为)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合规咨询。

二十 合规汇报

电商企业可建立合规汇报机制,合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合规管理情况。

当发生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合规风险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 合规审核

电商企业可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拟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 定期评估

电商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定期评估其合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对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回应,持续更新和完善合规体系。

第五章  合规保障

第二十 合规考核

电商企业可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合规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二十 内部举报

电商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明确内部合规举报政策,建立内部举报系统,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员工举报行为而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 合规培训

电商企业应投入有效资源,保障必要经费,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并将合规培训纳入企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二十九 倡导合规文化

电商企业应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诚实信用、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努力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十 合规评估和合规激励

执法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商企业合规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公开评估结果。

案发后,执法部门对积极开展合规建设的电商企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处罚;存在一定过错,但情节较轻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电商企业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电商企业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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