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发布时间:2024-04-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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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兰溪分局在交叉执法检查中利用非现场手段开展环境执法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通过走航定位高值点位,实现精准打击。

【案情描述】:12月28日,根据金华市局统一安排走航车走航发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周边VOCs数据高值。根据检测数据,兰溪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反应,对周边巡查确定污染源并固定相关证据。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的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废气收集后经喷淋+UV光催化+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当日,该公司生产车间未做到有效密闭,使用油墨溶剂含量65-75%,但车间窗户敞开,导致企业车间内积攒的无组织有机废气集中往企业外道路逸散,造成企业周边走航出现高值。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结合《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企业已立整立改,生态环境部门拟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通过该起案件的办理,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靠走航车、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精准发现问题,迅速处置问题的能力。同时,执法人员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对企业立行立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用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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