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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4-03-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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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1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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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截至2023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18.35万,占比28.66%,均高于金华和全省平均水平(金华25.02%、全省26.21%),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应该说兰溪的养老服务任务相比全省其它县(市、区)显得更为繁重和艰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使老年人在家门口就享有“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幸福颐养生活,需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相继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此制定兰溪市《实施意见》,既是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升“老有康养”水平和打造“兰有康养”品牌的具体行动。

二、制订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养〔2021〕65号);

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18号)。

三、制订过程

在浙江省、金华市相继出台《实施意见》后,我局组织人员开展工作调研并着手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到“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及任务清单中涉及的部门单位开始征求意见,我局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2月29日到2024年1月10日,《实施意见》在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同时2024年1月17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1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2024年2月1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统分结合、医养康养融合、资源整合的生活照料舒心、医疗养护省心、优质服务放心的“三合三心”目标基本实现,打造幸福颐养样板市。

第二部分为重点工作,分5大项15个方面具体工作内容:第一大项是如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明确要抓好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实施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4项工作。第二大项是如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明确要抓好培育一批高品质养老服务标杆机构、培育一批普惠型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基于“爱心卡”制度的新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打造长三角医养康养名城4项工作。第三大项是如何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明确要抓好实施“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达标行动、实施适老化环境提升改造行动等3项工作。第四大项是如何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主要抓好实施培训提升行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2项工作。第五大项是如何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能力。主要抓好迭代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广2项工作。

第三部分为组织保障,提出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氛围营造三方面要求。最后附《兰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五、主要特色

1.关于高龄津贴。省定标准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我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与省定标准一致,每人每月为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于省定标准200元,每人每月为500元。

2.关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20项内容。针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等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增加了“同时积极鼓励各类养老机构通过设立光荣间、光荣楼等方式提高其荣誉感”的表述。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兰溪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张光荣

联系电话:0579--89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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