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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2-0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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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转供电主体:

为严格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持续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切实维护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电力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转供电费用时,严禁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与电量相关任何费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价以转供电主体每月平均购进电价为基数,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电力设备投资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二、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前应当与终端用户签订协议,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就收费方式、损耗加价、预收电价、抄表日期等涉及电费收取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账,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公摊的结果。

三、转供电主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式等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相关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五、本告诫书内所提到的“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指利用自身配电设施,从售电公司购电,为终端电力用户供

电的经营者,包括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提供转供电服务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用户(终端用户)”是指:指未直接和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需通过转供电主体供电的电力用户,一般为在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中营业的中小微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

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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