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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4-02-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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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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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省亩均办出台的《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对分类评价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引导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稳步提升,经市政府同意,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

二、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适用范围

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修订主要内容

(一)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从原先3亩以上工业用地调整为全部工业用地。

调整原因:按照省里指导文件要求要逐步把评价范围扩展至全部工业用地企业。目前金华市区也已将全部工业企业纳入评价。

新增加分指标

将国家高新、企业技术中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色工厂、数字化改造、发明专利、首台套等政府重点推动的荣誉申报创建纳入加分项。

调整原因:支持企业争创上级荣誉,加强企业自主提升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评价标准

类别

亩均税收(万元/亩)

综合得分排名%

研发占营业收入比重%

原办法

新办法

原办法

新办法

原办法

新办法

A

12万元/亩以上

13万元/亩以上

规上前25%
规下前3%

未变化

无要求

规上1.5%以上
规下无要求

B1

8万元/亩以上

9万元/亩以上

规上前60%
规下前20%

B2

8万元/亩以上

9万元/亩以上

规上前70%
规下前45%

C

3万元/亩以上

3万元/亩以上

规上前95%
规下前93%

规上有研发费用;规下无要求

D

3万元/亩以下

3万元/亩以下

规上末5%
规下末7%

无要求

调整原因:提高AB类企业亩均税收要求,设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归集。

豁免规则

1.新增: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前10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认定后评为A类企业。上一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备案的投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认定后评为B2类及以上企业。

调整原因:鼓励支持企业技改投资,防止部分重点投资企业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多,入库税收减少,影响评价等级。

2.新增: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不列入C类及以下,金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社会福利性生产企业不实行累进加价机制。有效期内的亩均税收高于3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调整原因:保护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社会福利性生产企业,提升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

(五)降档规则

新增:上一年度没有研发费用支出的规上企业在原评价结果基础上下调一档。

调整原因: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归集。

结果应用

1.AB类企业不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调整原因:按照省税务部门要求,不再享受。

2.删除CD类企业技改限制。

调整原因: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技改提升,加大制造业投资。

3.新增:实行累进加价机制,对首评D类的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对连续两年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用电价格提高0.3/千瓦时,自来水水价加收1/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加倍收取;对连续三年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用电价格提高0.4/千瓦时,自来水水价加收2/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1.5倍收取。

调整原因:提升D类企业整治提升的积极性。

4.新增:鼓励D类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并购重组、关停转型、闲置腾退等措施,完成低效用地整治后,按C类企业执行各项差别化政策。由低效用地盘活专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经信局牵头审核后发函执行。

调整原因:鼓励支持D类企业加快低效整治提升,保障整治后的企业权益。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原《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兰政发〔202253号)停止执行。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解读机关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金利为

联系电话:0579-8901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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