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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兰溪市企业信用合规指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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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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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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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企业信用合规指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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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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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保障和助推作用,更好地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兰溪市企业信用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兰溪市企业信用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市场经济主体诚信自律,弘扬诚信文化,增强信用合规意识,引导经济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制度,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济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兰溪市内登记注册或在兰溪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适用。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旨在为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提供普遍性指导,所列的信用合规管理内容为企业通常需要关注的事项、遵循的原则和需避免的问题,未涵盖企业所有信用合规要求,也未涉及某些行业领域的特殊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行业领域的信用合规要求,更有针对性地规避信用风险。

第四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信用,包含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符合商业道德、符合社会价值取向的信用状态,以及履行承诺、承担责任的信用能力。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企业信用软实力为导向,开展包括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管控、信用实力提升、信用文化培育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指引所称的信用风险,是指企业或员工的违规失信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当言行违背公序良俗等社会道德,被公众唾弃的;

(二)因重大违法犯罪,企业掌舵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企业主营业务难以为继的;

(三)因主营业务丧失造血功能或重大项目亏损等导致资金链断裂的;

(四)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及面临大额赔偿金难以履行的;

(五)因重大合同违约等导致大额违约金难以支付的;

(六)因严重违法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限制从业等重大处罚的;

(七)因一般违法受到处罚,丧失投标资格等交易机会的;

(八)因违规行为,丧失评先评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机会的;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的;

(十)上述信息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或媒体报道所导致的商誉减损、交易机会损失等。

第二章 信用合规制度

制度建立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总体目标、合规内容、管理措施,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订完善

组织机构

鼓励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务、人力、营销等部门为成员的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配备信用合规管理员,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接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本单位信用合规管理,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处置,推动企业信用合规建设

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信用风险防控

第七条 非法经营风险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备案事项。对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必须“先许可再经营”,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 财产流失风险

企业财产是对外履约、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公司股东、实控人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管理人及员工不得侵占、挪用、盗窃、人为损坏企业财产。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需要防范被泄露、恶意抢注等流失风险。

第九条 人才流失风险

企业掌舵人、企业形象代言人、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是企业能持续发展的信用保障。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留住人才队伍,维护好企业掌舵人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降低企业掌舵人因担任过多职位被牵连追究责任的风险。

第十条 股权治理风险

企业应该根据经济性质、主体类型、规模以及章程等规定,建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完善议事决策规则,规范有关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管理内部融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抵押担保等事项。界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创始人在融资扩股过程中,可以采取引入有限合伙人等方式限制资本对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干扰。

第十一条 内部腐败风险

企业应建立内部道德和纪律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业部门和专职人员,畅通内部举报渠道,对损害企业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人员采取降职、降薪、开除等措施。发现涉嫌行贿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情形的,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失控风险

企业应通过增资扩股、降低负债等方式防控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延长借贷期限等保持良好的现金流。有外贸业务的,可以采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规划,聘请财务总监等专门人才,提高财务抗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多元经营风险

企业拓展新地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可以采取投入有限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设置“防火墙”,规避该项目“失火”后波及企业的风险。

第十四条 负面舆论风险

企业及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爱国、诚信、友善的价值取向,避免出现不当言行。当出现负面舆论时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响应、妥善处理,积极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风险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层层压实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安全主体责任,应主动查找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风险

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企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外贸产品应当符合国际标准、进口国的强制性标准。严格控制次品率,发现存在工艺缺陷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启动召回、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制度,防范因过失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出现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停止,取得权利人谅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风险

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区域环境政策和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碳排放管理。

第十九条 违规用工风险

企业应与职工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条件等权利,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二十条 税务违规风险

企业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有关信息。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保持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加强会计人员资格管理,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存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慈善违规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灾害救助等公益活动,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和质量,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共享发展成果。要避免随意承诺捐赠而无法履行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二条 司法履行风险

认真履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避免拒不履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 市场退出风险

企业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恢复营业后,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企业分支机构实际不营业的,应当及时注销,避免分支机构负责人滥用职权签订合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公示解散事由,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清结债权债务,清缴税款,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清算完成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信用合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预判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政策走向,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经营状况等,适时对自身信用风险进行前瞻性研判,分析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领域、环节、岗位、事项、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识别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识别机制。全面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梳理重点环节与重要业务的信用风险特别是行政风险,将信用合规要求融入生产经营中。

第二十六条 风险预警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违规风预警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告知相关负责人提前介入。企业可以常态化开展外部信用风险监测,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网站,监测是否存在已经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及时接收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的裁定书、决定书或者告知书、建议书等,分析发现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十八条 风险处置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报告激励

企业可以建立信用违规风险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报告信用违规风险。畅通举报渠道,对内部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和奖励。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

对受损的信用,应当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积极采取改正和补救措施消除或减少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信用提升

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技术提升、质量管理、品牌塑造、服务改进、参与社会公益等措施,提升经营实力、社会影响力、产品美誉度。积极申报创建有关表彰奖励或信用认定,积累优良信用记录。

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公开、透明地向社会作出依法守信经营、提供合格产品、保证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承诺,树立诚信形象。

第五章 信用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诚信文化

鼓励企业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推动信用合规与守正创新协同发展,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树立“无信不立”的商业理念。

第三十三条 诚信宣传

鼓励企业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员工诚实守信,制定员工纪律与道德准则,建立员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信用人才培育

鼓励企业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育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信用专业人员培养,将信用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培养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队伍。

第三十五条 信用典型树立

鼓励企业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在促进创业创新、社会共富中展现正面形象,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及附件内容是对企业信用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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