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252579706/2024-112822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兰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
兰民政【2024】70号
2024-12-11
主动公开
GLXD10-2024-0003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12-12 09:0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兰溪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兰溪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本市范围内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金华市级福彩公益金以及其它公益捐赠等资金。各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补助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和老年助餐服务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和老年助餐服务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已建点位后续进行改造提升补助、用餐运营等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三)老年人补助及评估。主要用于高龄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 奖补、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 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民生实事项目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三、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造提升)补助。一是对列入年度新建计划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等),如未达到3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二是依托现有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养老机构资源基础上改造提升而成的,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改造提升补助,如未达到1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2.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改造提升)补助。 一是新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有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以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站(未建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补助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照料中心和建有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8万元、照料站和未建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3万元);二是在运行多年后,场地需要改造提升或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的(具体认定根据村社和乡镇街道申请,再由市民政局联合乡镇街道实地勘查后确认是否具备改造提升资格),原则上照料中心(建有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照料站(未建老年食堂的老年助餐服务点)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提升补助,如未达到5万元和2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改造提升)补助。一是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或老年助餐服务点的,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等),如未达到2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二是在运行多年后,场地需要改造提升或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的(具体认定根据村社和乡镇街道申请,再由市民政局联合乡镇街道实地勘查后确认是否具备改造提升资格),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提升补助,如未达到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4.用餐运营等补助。所有城乡居家养老和老年助餐服务点(含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的用餐、运营和购买配送三轮车等补助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5.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按照省民政厅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目前,省级规定的补助标准为6000元/户,经费从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 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保费的 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2.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根据《市县、乡镇级康养联合体建设规范(试行)》标准,原则上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如未达到1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三)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 1.高龄津贴。本市户籍8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60 元/人/月发放高龄津贴;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500元/人/月发放长寿保健补助。 2.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 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60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经费每人次最高不超过80元,具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1.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在省补基础上,市本级补助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0.5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0.6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1万元。具体享受条件以及发放方式等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按照《兰溪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兰民政[2024]21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补助。 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民生实事项目等相关内容,根据上级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一事一议”规则视情进行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本补助办法中所有涉及的补助经费均由村(社)、乡镇(街道)或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及时、真实提供相关经费补助资料。 (二)审核。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资料,涉及的乡镇(街 道)应对其提交的申请补助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无问题后再上报至市民政局。 (三)审定。市民政局负责对上报补助资金资料的最终审定工 作。确定资料齐全且符合补助后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给予补助。 (四)公示。市民政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 在对各类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监督管理 (一)村(社)或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 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数据和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 管理工作,严谨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现象发生。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到位。 六、其它 (一)本补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完成建设,但未下拨补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此前相关补助文件与本补助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补助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仍按照此前相关补助文件执行。 兰溪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