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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兰溪革命烈士纪念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划定保护范围的公告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1-0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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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日,经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兰溪革命烈士纪念馆确定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划定保护范围(附兰溪革命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