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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4〕25号
2024-11-25
主动公开
GLXD01-2024-0004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11-2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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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行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行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办法 (试行) 一、适用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市供销社集体资产,社区居委会资产,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控股企业的农村集体所有财产。 二、适用范围 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且适合公开竞价交易的依法有权处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均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采用挂牌、竞价或者线上线下同步交易等方式公开竞拍: 1. 各类房产出租出售; 2. 矿产资源转让; 3. 车辆及废旧物资拍卖; 4. 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6.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7. 水域资源经营权; 8. 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 9. 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及政府重大活动的冠名权等; 10.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上缴的物品; 11. 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12.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13. 其他依法依规允许实施的国有产权和农村产权、资源转让等。 三、组织结构 建立市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网络公开竞拍工作联审机制,牵头部门为市国资办,可邀请市领导及市府办、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管办、市法院、市税务局等部门参加联审。 四、审批流程 国有资产、供销社集体资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交易申请审批流程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形式 交易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审定后,由产权单位(委托人)选择相应具备拍卖、招投标等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受托人)签订《委托网络竞拍合同》。受托人负责对接网络交易平台,按规定程序共同完成竞拍项目上网交易所需服务。各类拍卖所得资金按标的物权属确定归属。 六、交易信息公开 公有资产竞拍应当先期公告,竞拍公告除在网络竞拍平台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发布。单项标的评估价50万元以下的公告期不少于10日;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公告期不少于15日;100万元(含)以上的,公告期不少于20日;国有产权、股权等资产交易公告期和公告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选址权等特殊定向竞拍,公告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竞拍成交结果应于竞拍活动结束后3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发布。 七、其他事项 (一)竞拍成交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确定。标的成交后,不得更改成交人信息。悔拍后重新竞拍交易的,原买受人(竞得人)不得参加竞拍。 (二)竞拍期间无人达到成交条件的,本次竞拍流拍;流拍后应当在30日内再次组织竞拍,再次交易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10%;再次流拍的,在相关审批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允许的其他方式交易。 (三)委托人不得隐瞒交易标的的瑕疵、缺陷,受托人有对交易标的权属、现状、交易关键条款等进行审核的义务,在交易时不得扩大、隐瞒标的情况,如因委托人隐瞒标的关键信息引起纠纷,受托人有权终止交易,退回竞拍人的交易保证金。 (四)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办为产权交易纠纷调解部门,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竞拍活动当事人可向相应纠纷调解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不适宜通过网络竞拍方式交易的公有资产,经审批部门同意,并报联审机制办备案,可直接采用线下拍卖、招标、协议、挂牌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允许的其他方式交易。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线下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原有涉及公有资产处置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