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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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行使,2023年4月11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联合印发了《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兰市监〔2023〕18号)并以附件形式出台了《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上述文件的出台,特别是不罚和减轻处罚幅度清单的运用,助推了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落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避免了市场主体因过失性、轻微违法而收到较重处罚。
然而,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需要修订上述《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修订的迫切需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已经被修订,现有裁量标准已经失效;二是特种设备等领域案件执法基础得到改善,原有裁量标准已经偏轻,不适应执法需要;三是需要对高频处罚事项进行扩容,增加部分高频事项以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兰市监〔2023〕18号)规定,结合兰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该文件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独印发的形式出台,在全市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在兰溪的外地市场主体。
四、实施日期
因涉企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30日方可实施,故决定自2024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一)根据法规修订情况做相应调整。2023年8月,国务院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对此,新《基准》做了相应调整。
(二)增加了部分高频处罚事项。为适应日常监管执法需要,增加了1个特种设备类违法行为和4个广告类违法行为。这5个违法行为也相对常见,因此有必要纳入到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中来。
(三)优化调整了部分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和医疗器械监管基础得到提升,为响应群众对安全的期盼,对有关处罚事项调整为更“严格”的标准,比如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增加了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则上不得减轻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因疏忽导致少量食品过期3个月以上或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3个月以上的违法情节和危害较轻,明确了此类情形不按“情节严重”处理。
六、特色亮点
主要是贯彻全国依法治国理念,规范基层执法的尺度,使得市场主体获得可预期的、公平的、透明的法治环境。一是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经测算,此次梳理的高频处罚事项可以占到近年来实际发生案件的95%以上。出台“读得懂”“易操作”的高频执法事项的“不罚”“减轻罚”“从轻罚”“一般罚”“从重罚”的不同情形,可以有效避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二是压缩裁量权的空间,防止权力滥用。通过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公开裁量基准,实施裁量说理和告知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和监督等,可以极大压缩裁量权的空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程志海
政策咨询电话:0579-8832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