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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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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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事项代码 | 33021713800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为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