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学年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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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兰溪市学校发展性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2023学年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二、评价内容

基础性指标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价,发展性指标根据各校制定上报并经审核的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时间和办法

1.第一阶段为学校自评阶段,评价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各校可以采取教代会评价、教师评价、家长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多种方法进行自评。各校要制订本校《发展性评价操作办法》,对照评价指标要求,对学校实施情况逐条进行具体评价和评分,填写《兰溪市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用表》(表一至表十一)。其中,中小学基础性指标(表一)由教育局各科室结合过程性督查综合考评,相关佐证材料无需准备。各校只需将发展性指标(表二)相关评价指标及佐证材料上传至兰溪市教育督导评估系统(http://lanxi.zjddpg.com),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2.第二阶段为实地督评阶段,评价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组成评估组,到校进行实地督导评价。中心小学下属学校由中心小学负责督导,幼儿园分园由中心园负责督导。

3.第三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评价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市局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情况、实地督评情况、科室评价情况和局党委会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校评价结果。

四、评价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发展性评价是省教育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工作目标考核、任免、奖惩、评先评优和绩效工资核定等的重要依据。各校要高度重视发展性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充分发挥评价应有的积极作用。

2.做好自评工作。各校要认真做好自评的组织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人员,精心设计评价操作办法、评价程序和评价表格,做好评价资料的积累和上传。

3.做好督评准备。各校要准备好自查自评报告、每条指标达成情况和失分原因,填报好工作用表,每条指标原始佐证材料上传至2023学年督导评估系统,不能上传的要做好纸质材料,为督评组到校督评做好充分准备。

附件:兰溪市2023学年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用表.zip

兰溪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兰溪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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