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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所作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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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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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所作强制拆除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法制机构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23年6月26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所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以前是一个小院子,阳台底下有两层架空空间,占地面积大约三十几平方。当时是平安小区建造,高度大约4米的围墙,是砖块、水泥、钢筋构建的。在拆除之前从没通知过我们,也没有通过文书告知我们。当时和城建大队做过笔录的,交过钱的,当时是同意建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不动产权第0010***号证书记载,申请人吴某某房屋建筑面积为陆拾点伍(60.5)平方米,对于被拆除的建筑物其无法提供合法支撑。申请人所提供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仅证明对申请人建造构筑物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以罚代批,无法免除申请人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的义务。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存续建筑物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某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中显示该地块为小区通道,无建筑物),故认定原存续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答复人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及部署,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拆除申请人违法建筑合法。原存续建筑物属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即使按临时建筑认定,最长二年使用期也早已超过,成为违法建筑。且拆除前以当面告知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非未提前通知。综上,通过某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申请人吴某某所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认定该储藏室属于违法建筑,“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也不能成为认定该建筑为合法建筑的理由,且拆除前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其行为合规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江街道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南侧建有围墙,围墙与房屋南侧墙体之间搭建有砖混结构的构筑物。该构筑物内部空间作为储藏室使用,构筑物屋顶与申请人房屋南侧阳台毗邻。为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4月1日,组织人员将上述围墙构筑物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照片、《不动产权证》《浙江省代收没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经依法催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后,有权行政机关方可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利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案涉围墙,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围墙系违法建筑,并不影响申请人具有寻求救济的权利,亦不阻却涉案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将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室南侧的围墙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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