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4-00071
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1-0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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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三江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成进,系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所作强制拆除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法制机构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23年6月26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所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不给我们建围墙,因本人以前打过报告,经过以前居委会同意,才建起来的,所以我本人要求把我院子建起来,另外在拆除房时,也不通知,是否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申请人擅自搭建围墙,并在围墙上方加盖简易遮挡物,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其搭建行为均未经过规划审批,虽然在二十多年之前居委会收取过所谓的物业管理费,但不能因为收取物业管理费就可免除申请人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的义务,而将违法搭建行为转化为合法行为。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拆除小区内私人擅自搭建的围墙及在围墙上搭建的简易遮挡物是合法的施工行为。其次,被拆除的申请人擅自搭建的围墙及在围墙上方搭建的简易遮挡物的性质属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的违法构筑物,即使按临时建筑认定,最长二年使用期也早已超过,成为违法建筑。且拆除前以当面告知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非未提前通知。综上,通过某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申请人郭某某所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认定被拆除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报告也不能成为认定该建筑为合法建筑的理由,且拆除前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其行为合规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住宅原址为兰江镇溪西某小区甲幢某单元某室。1997年10月,申请人向经济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按上级统一图纸进行围墙规范搭盖。该报告经兰溪市兰江镇城西办事处某某委员会、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政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申请人向兰溪市兰江镇城西办事处某某居民委员会缴纳了508元“围墙搭盖物业管理费”。后申请人修建了围墙搭盖(以下简称涉案构筑物)供本户使用。为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4月14日,组织人员将涉案构筑物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照片、《房屋所有权证》《收款收据》《申请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经依法催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后,有权行政机关方可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构筑物,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构筑物系违法建筑,并不影响申请人具有寻求救济的权利,亦不阻却涉案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将申请人所搭建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村甲幢某单元某室南侧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