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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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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停车用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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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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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三江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成进,系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强制拆除其停车用房行为,于2023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法制机构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23年6月16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2023年7月18日,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依法中止审理。2023年7月25日,中止原因消除,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所作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我前任房东于1998年10月8日从社区手里购买了兰江街道某某社区某幢的某号停车用房,面积12平米。见证人是镇政府,有购房合同和收据。现在社区和街道说我们违建。街道于2023年4月7日张贴了定性违建的《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通知书没有给出违建的证据。我于2023年4月10日去申请行政复议撤销《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但是2天后即2023年4月12日街道在没有出示任何违建证明,没谈赔偿,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已强拆完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以上问题,恳请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我们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王某某所反映的车库为1997年兰溪市兰江镇城西办事处某某居民委员会以停车房用途建设的临时用房,当时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某某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中显示该地块为小区通道,无建筑物),属违法建筑。1998年10月8日,某某居委会将该车库出售于赵某某,签有购停车用房合同一份,由于该合同标的物为违法建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效力自始无效。虽然2018年申请人王某某从赵某进处购买到该停车用房,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2023年2月,在老旧小区改造停车用房权属调查中,发现类似停车房12户,均属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即使按临时建筑认定,最长二年使用期也早已超过,成为违法建筑。案涉《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其真实目的是由兰江镇城西办事处的承继人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行使无效《购停车用房合同》的解除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一并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赔偿,但考虑到申请人并非是违法建筑的搭建人而是二手购买所得,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出发,答复人可给予适当补偿。现兰溪市兰江街道办事处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该12户停车用房进行价值评估,下一步将依据评估报告做出合理、合法的补偿。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兰溪市兰江镇城西办事处某某居民委员会以停车房用途,在兰溪市某某小区甲幢与乙幢之间建造7间停车用房(以下简称案涉停车用房),其中靠甲幢的第一间为一大间,相当于2间(即本案申请人所称的其自前房东手中购得的车库);其余6间面积相等

1998年10月8日,案外人某某(乙方)与兰溪市兰江镇城西办事处某某居民委员会(甲方)签订《购停车用房合同》,约定:甲方将兰溪市某某小区甲幢与乙幢之间地块第号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柒仟元,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合同还载明有“甲方经上级批准,在实施创建‘安全小区’封闭式管理的同时,为解决部分住户停车难的实际,在甲幢与乙幢‘创安’封闭围墙内,建有七间停车用房”等内容,该合同见证单位盖有“兰溪市兰江镇人民政府城西办事处”公章

2018年6月6日,申请人(乙方)与案外人赵某某(系赵某进家属)、盛某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某室(面积60.5平方米)以及约13平方米的不上证车库(以下简称为案涉车库)出售给乙方,共计金额陆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663800)。后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库。

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为进一步提升某村居住环境,根据无违建创建行动要求决定对兰江街道某村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拆除。为配合整体改造进程,限你于2023年4月9日前腾空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到期仍未腾空的,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停水停电,并代为拆除清理,为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后案涉通知书在某村案涉停车用房上张贴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将申请人占有使用的案涉车库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照片、《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购停车用房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案涉车库在被拆除前系申请人占有、使用,故应当认定申请人与涉案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涉案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经依法催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后,有权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组织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案涉车库,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停车用房系违法建筑的问题,并不影响申请人具有寻求救济的权利,亦不阻却涉案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将申请人占用使用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村甲幢与乙幢之间的第某号停车用房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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