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229654C/2024-00337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1-17 09:4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以下舒艳红、金负超等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交通警察大队云山中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山中队朱警官、杨警官 地址: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云山中队,联系电话:05798901920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7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金负超 | 330781********4051 | 2023年12月2日10时07分,金负超驾驶浙G66E2P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兰线兰溪市云山街道S31328公里450米处,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限速:80km/h:时速141km/h)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拟予以罚款一千三百元,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舒艳红 | 330719********4325 | 2023年11月23日16时09分,舒艳红驾驶浙GW391M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与滨江路交叉口,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拟予以罚款二百元;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予罚款二百元,记1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予以罚款四百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