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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4-01-1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1-1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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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规定,对比周边县(市、区)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主要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兰溪属于二类地区,新一轮各区片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的标准为:一级区片6.2万元/亩,二级区片5.6万元/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标准为:一级区片4.5万元/亩,二级区片4万元/亩。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新一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为了与原补偿制度相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新一轮征地区片级别划分仍延续上一轮区片调整成果,分为两个区片。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和灵洞乡中27个村划为一级区片,其余区域为二级区片。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钟定建 解读电话:0579-88884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