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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兰溪市外墙涂料、不锈钢真空杯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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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2023年兰溪市外墙涂料、不锈钢真空杯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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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0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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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兰溪市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弹性建筑涂料、溶剂型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JG/T 172-2014      弹性建筑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及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细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的等级/类别、稀释比/配比、工艺说明等信息,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4.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章确认。

5.所抽样品宜采用塑料或铁桶盛装并密封,运输过程中防雨、防潮,避免扔摔,防止倒置。

6.不单独抽取中涂漆、底漆。如作为面漆的配套组分时,按检测需求抽取。

四、检验项目

表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产品型号和中文名称

GB/T 9755-2014

A

A

主要项目

不予复检

现场检验

产品标准号(如有类型、质量等级,需明示)

A

净含量

A

生产厂名和厂址

A

生产日期和批次

A

有效贮存期(保质期)

A

简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B

2

容器中状态

GB/T 9755-2014 5.4

A

主要项目

备样

/

3

施工性

GB/T 9755-2014 5.5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低温稳定性

GB/T 9755-2014 5.6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涂膜外观

GB/T 9755-2014 5.7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干燥时间(表干)

GB/T 9755-2014 5.8

A

主要项目

备样

/

7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GB/T 9755-2014 5.14

A

主要项目

备样

/

8

耐沾污性(白色和浅色)

GB/T 9755-2014 5.17

A

主要项目

备样

/

9

耐洗刷性

GB/T 9755-2014 5.15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0

耐碱性

GB/T 9755-2014 5.9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1

耐水性

GB/T 9755-2014 5.10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2

涂层耐温变性

GB/T 9755-2014 5.18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3

透水性

GB/T 9755-2014 5.1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4

耐人工气候老化性

GB/T 9755-2014 5.16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5

VOC含量

GB18582-2020 6.2.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6

甲醛含量

GB18582-2020 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7

苯系物总和含量

GB18582-2020 6.2.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8

总铅(Pb)含量

GB18582-2020 6.2.4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20 6.2.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表2弹性建筑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产品型号和中文名称

JG/T172-2014

A

A

主要项目

不予复检

现场检验

产品标准号(如有类型、质量等级,需明示)

A

净含量

A

生产厂名和厂址

A

生产日期和批次

A

有效贮存期(保质期)

A

简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B

2

容器中状态

JG/T172-2014  7.4

A

主要项目

备样

/

3

施工性

JG/T172-2014  7.5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涂膜外观

JG/T172-2014  7.6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干燥时间(表干)

JG/T172-2014  7.7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对比率(白色和浅色)

JG/T172-2014  7.8

A

主要项目

备样

/

7

低温稳定性

JG/T172-2014  7.9

A

主要项目

备样

/

8

耐碱性

JG/T172-2014  7.10

A

主要项目

备样

/

9

耐水性

JG/T172-2014  7.1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0

耐人工老化性

JG/T172-2014  7.1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1

涂层耐温变性

JG/T172-2014  7.13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2

耐沾污性(白色和浅色)

JG/T172-2014  7.14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3

拉伸强度(标准状态下)

JG/T172-2014  7.15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4

断裂伸长率

JG/T172-2014  7.15

A

主要项目

备样

/

15

VOC含量

GB18582-2020 6.2.1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6

甲醛含量

GB18582-2020 6.2.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7

苯系物总和含量

GB18582-2020 6.2.3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8

总铅(Pb)含量

GB18582-2020 6.2.4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19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20 6.2.5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志检验项目。所列子项中任意项缺失,即判该子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子项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所列子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即判定标志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标志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他检验项目。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兰溪市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兰溪市用于存放冷热水、饮料等液体(食品)的不锈钢真空杯、瓶、壶等日用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29606-2013  不锈钢真空杯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8只,其中9只为检验样品,另9只为备样;同时抽取与受检样品同批次的食品接触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每种材质各300g,其中150g为检验样,另150g为备样。

(三)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2.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产品等级、规格、被抽取的每种食品接触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样品的材质和数量等信息,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3.样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抛掷、翻滚、踩踏、挤压、受潮、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四、检验项目

表1. 不锈钢真空杯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GB/T 29606-2013 8.1.2

A

主要项目

1#-6#

备样

/

2

合格证

GB/T 29606-2013 8.2

C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3

使用说明书

GB/T 29606-2013 8.3

C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4

外观

GB/T 29606-2013 5.17

C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5

辅助材料

GB/T 29606-2013 5.1.2

(GB 4806.7-2016

GB 4806.11-2016)

A

强制性条款

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橡胶制品

备样

/

6

感官要求

GB/T 29606-2013 5.2

(GB 4806.7-2016  4.2

GB 4806.9-2016  4.2

GB 4806.11-2016  4.2 )

A

强制性条款

1#-3#

备样

/

7

容量

GB/T 29606-2013 5.4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8

保温效能

GB/T 29606-2013 5.5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9

密封用盖(塞)及

热水异味

GB/T 29606-2013 5.7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10

密封性

GB/T 29606-2013 5.12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11

密封用盖(塞)旋合强度

GB/T 29606-2013 5.15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仅适用于盖(塞)采用螺纹旋合结构密封的产品

12

涂层附着力

GB/T 29606-2013 5.13

C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13

手柄和提环安装强度

GB/T 29606-2013 5.9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仅适用于有手柄、提环产品

14

背带、吊带强度

GB/T 29606-2013 5.10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仅适用于有背带、吊带产品

15

耐冲击性

GB/T 29606-2013 5.6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16

背带、吊带色牢度

GB/T 29606-2013 5.11

C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仅适用于有背带、吊带产品

17

不锈钢材料化学成分(测C、Si、Mn、P、S、Ni、Cr、Mo含量)

GB/T 29606-2013 5.1.1.1、5.1.1.2

A

主要项目

4#-6#

备样

/

18

橡胶制件耐热水性

GB/T 29606-2013 5.8

B

非主要项目

1#-6#

备样

/

19

不锈钢材料理化指标要求

GB/T 29606-2013 5.1.1

(GB 4806.9-2016 4.3)

A

强制性条款

7#-9#

备样

/

表2.不合格类别检验项目判定数组

判定数组

不合格类别

A

〔Ac , Re〕

B

〔Ac , Re〕

C

〔Ac , Re〕

〔0 , 1〕

〔1 , 2〕

〔3 , 4〕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按表2中不合格类别检验项目的判定数组进行单项判定。其中Ac为合格判定数,Re为不合格判定数。Ac 和Re按单项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计算。当不合格数≤Ac时,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不合格数≥Re时,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两项或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发现四项或四项以上C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C类项目数量少于四项;

(4)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C类项目数量少于四项;

(4)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兰溪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4顶,其中2顶作为检验样品,2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结构(结构组成、佩戴装置、壳体反光标识总面积)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

质量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3

视野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4

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耐磨性)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5

表面摩擦力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6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7

佩戴装置强度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8

吸收碰撞能量

(低温)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9

标志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10

标识(只测颜色、位置)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明示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或明示执行标准为GB 811-2022的头盔产品检验项目参照表1执行。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兰溪市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一、适用范围

适用兰溪市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

HG/T 3783-2005  副产盐酸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及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1.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3.取样方法

(1)从槽车或贮槽采样时,宜用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的有代表性样品,也可将槽车或贮槽内盐酸混匀后于采样口采取有代表性样品。

(2)从塑料桶或陶瓷坛中采样时,按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中规定的采样单元数随机抽样,拆开包装,用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的有代表性样品。

(3)将所抽样品混匀后,分别装于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密封。

(二)样品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规格或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000mL±100mL,平均分成二份,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抽样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标志为现场检验项目,检验原始记录应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签章确认。

4.运输时应防止碰撞,不应与碱性物品混运、混贮。

5.盐酸产品具有强腐蚀性,取样和使用时应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接触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耐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四、检验项目

表1工业用合成盐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GB/T 320-2006 3.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2

总酸度(以HCl计)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3

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4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5

游离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6

砷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7

硫酸盐(以SO42-计)的质量分数

GB/T 320-2006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合格品不检此项目

表2副产盐酸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

HG/T 3783-2005 3.1

A

主要项目

备样

/

2

总酸度(HCl)

HG/T 3783-2005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3

重金属(以Pb计)

HG/T 3783-2005 3.2

A

主要项目

备样

/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志检验项目。所列子项中任意项缺失,即判该子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子项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所列子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即判定标志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标志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他检验项目。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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