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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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5493-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 监管对象子项 |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五)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职责边界清单 |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将相关情况告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